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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等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各市州自考委、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步伐,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厅[2004]1号文件精神,做好普通高等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省考委、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将《四川省普通高等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这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试点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不断改善试点专业的办学条件,配置高水平的师资,加强课程教学和实践性环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质量。

三、试点院校在组织自考本科课程教学中,要严格执行该专业考试计划,使用自考大纲和规定教材。今年9月底前,各试点院校将本校自考领导小组名单、试点专业及学生人数报省考办。试点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考办。

附件一:四川省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二:四川省普通高等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试点院校与专业一览表(略)

附表:各试点专业考试计划简表(略)

主题词:高职专科 自考本科衔接方案通知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05年7月8日印发

附件一:

四川省普通高等专科(高职)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考试厅[2004]1号文件和省考委、省教育厅川教委(2003]7号、[2004]21号文件精神,满足普通高等专科(含高职,以下统称高职专科)在校生参加自考本科专业学习的

需求,实现本校专科主修专业与自考本科相同专业学习的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发挥高职专科教育和自学考试两方面的优势,促进我省高职专科教育与自学考试事业的协调发展,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高职专科在校生通过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成为掌握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在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大学本科学历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在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中坚持自考本科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强化实际技能的训练。

二、试点院校的条件

参加试点的高职专科院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院长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自学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与成教处合署办公),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较好的办公条件。

3、教师队伍、教学设施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够满足所开设自考本科专业的教学需要,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能够保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教学质量。

三、学习对象

参加自考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是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在校生,个人自愿,文化基础较好。试点院校不得组织非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在校生和校外学生参加自考本科专业的学习和考试。

学生选修自考本科专业与本校主修专科应一致(相同或相近)。

四、试点院校与专业申报

试点院校以院校文件形式向省教委、省教育厅申请试点和申办专业,经省考委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试点工作。

在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适当扩大规模,努力提高质量。普通高等专科(高职)院校从2006年起,每年按照申办应用型专业的有关规定,向省考委、省教育厅申办与高职高专科衔接的自考本科专业。

五、试点院校的职责

1、在省考委领导下,根据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中选择试点专业。今后开考新专业须按规定由省考委报经全国考委批准。严格执行统一的自考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使用指定教材和大纲。

2、在不影响高职专科教学计划、保证高职专科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高职专科教学计划和自考本科考试计划中的部分相同课程,在高职专科教学过程中,可使用自考本科教材和大纲,组织班级教学,参加全省统一的自学考试。对于自考本科专业其它课程,原则上利用课余时间教学,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3、根据省考办的规定和要求,负责衔接课程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

4、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试点院校要做到办学不办考,命题教师要做到命题不辅导。

六、专业管理工作

1、试点专业在总体要求上与普通高校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水平相一致。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程教学目标要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际要求,满足职业需要,注重培养职业技能。考生参加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由主考学校副署的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达到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主考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考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其自考未合格的课程,可作为社会考生继续参加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直至达到毕业条件获得毕业证书。

2、各试点专业的主考院校,由省考委确定的本科院校担任。今后新开考专业,由省考委指定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担任主考院校。

在省考办统一组织管理下,主考院校参与制订考试计划,编写课程考试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参与统考课程的命题、评卷等工作,负责考生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在考生毕业证书上副署等。

3、试点专业的课程按考试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统考课程参加全国、全省统一命题考试;第二类衔接课程由办学负责命题、考试、评卷。

4、试点专业的院校只能在校内办学。试点院校将自考课程教学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统一管理。教学工作安排与实施由校自考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在教学过程中要学够课时,学完教材,强化训练,做好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并将成绩及时报送省考办。

七、考务考籍工作

1、试点专业均按应用型专业管理模式统一进行管理。命题、考试、评卷、登分、考籍管理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各门课程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即颁发单科课程合格证书,取得相应的学分。

2、试点院校自考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报考,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报考数据交到省考办办理考生集体报名报考手续。考试工作由省考办统一部署,由试点院校所在市州考办组织实施。部分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次相同课程和自学考试。试点院校从2006年1月组织学生参加首次考试。参加2005年10月考试的,以社会考生的身份报名考试,以后办理转免考手续。今后各院校首次考试课程从当年9月起教学,次年1月参加考试。

3、试点专业的课程和其他自考本科专业的统考课程以及本校主修专业的公共政治课、相关基础课,根据川考委(200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均可以相互替代。

4、考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时须校验本校主修专科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按省考委、省教育厅下发的川考委(2004)21号文件规定办理。试点专业本科自考毕业生待遇与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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