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考办发出通知,对我省高教自学考试补办证书工作做出重大修订:自学考试毕业生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一律不予补办,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
此次规定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条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毕业证书》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毕业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验两张和原证件同底版的2寸免冠照片。
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程序规定为:省自考办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书》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据成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