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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处理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者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答题目按零分处理:

① 使用规定外书写工具答题的;

② 未按规定要求(包括答题的位置及形式)答题的;

③ 书写潦草,无法辨认的答题;

④ 非试卷要求另加附页所答的题;

二、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应考单科试卷作废;

①未按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及考区、考点、考场;

②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及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又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③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经制止不改的;

④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的;

⑤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答案的;

⑥在身体某部位或规定携带应考文具、考试通知单、纸张(试卷和规定草稿纸除外)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⑦特殊行业的应考者不按规定着便装,穿制式服装强行进入试场的;

⑧带传呼机、手机、带程控计算器、电脑记事本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⑨在考试时间未到提前答题或结束时间已到延时答题。

三、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试卷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

① 在试卷上作标记的;

② 用各种方式传递答案的;

③ 试卷雷同的;

④ 擅自将试卷和稿纸带出考场的;

⑤ 当次考试中有两科以上(含两科)犯第二条所列行为的。

四、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较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试卷作废,二年内不准报考:

①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

②当次考试中有两科以上(含两科)犯第三条所列行为的。

五、应考者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试卷作废,三年内不准报考。其中态度特别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注销考籍。在职应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违反考场纪律,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影响他人考试的;

②强行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③涂改或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学籍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以取得非法考试学历资格的;

④在报名点、考场、考试管理机关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喧哗起哄、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⑤捏造事实,诽谤、谩骂、诬陷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侵犯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六、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一次违纪的,推迟毕业时间半年;二次的推迟毕业一年;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注销考籍,取消毕业资格并向应考者所在单位通报。

七、代考是严重违纪行为,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将被注销学籍,并取消参加自学考试资格。凡是各级各类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自学考试,通知所在学校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则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上述各条以外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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