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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自考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2004年3月1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考试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根据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意见:

本市2004年上半年(第44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0日、11日、17日、18日举行,报名工作已在3月6日结束,学生已领取了准考证。结合目前自学考试工作实际,为采集确认考生笔迹的需要,高教自考已在分卷考试中执行了教育部办公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此次考试中,对“考生笔记确认部分”的内容按“通知”要求再作完善。同时,在各科试卷密封线内付印《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内容如下:

我已阅读自学考试考生(考场)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处理。

我保证本科目中,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考生周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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