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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表自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委托开考单位和助学辅导单位,学历文凭考试院校:

今年是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20周年。2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自考委和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委托开考单位和助学辅导单位以及广大自学考试工作者,辛勤耕耘、甘为人梯、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加强自考队伍的建设,激励广大自考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事业心,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自学考试在全社会的影响,从而促进我区自学考试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决定,在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20周年之际举行隆重的庆典和表彰活动,表彰一批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同时表彰一批在社会上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毕业生和在籍考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

此次表彰活动在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成立的2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表彰对象和范围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

自治区和盟市(包括向农村牧区延伸经批准旗县市设立的考点)两级自学考试机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委托开考单位;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审批、注册的助学辅导单位;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各考点(设立考场的学校)。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个人

自治区和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考学校中长期从事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人员;长期参与制定自学考试计划、大纲、教材、命题、阅卷、考试研究等项工作的教师等;委托开考单位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助学辅导单位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学历文凭考试学校专职从事有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考点长期从事或担任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自考毕业生中在社会上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和正在参加自考的成绩优异的考生。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自学考试机构

①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学考试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多年来成绩显著。

②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经费、设备等适应工作需要。

③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拓进取,适应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自考生源相对保持稳定。

④积极宣传和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保护考生和自考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事件查处及时,处理得当。

⑤积极有效地对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⑥在历次考试工作中,无管理责任事件发生。

2、主考学校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②能够从大局出发,与自治区自考办密切配合,认真履行主考学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自考办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自考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学校有负责自学考试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自学考试工作,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④工作人员及教师严格遵守自学考试各项规章制度。

⑤近年来,在自学考试各项工作中未出现工作人员违纪事件的发生。

3、委托开考单位、助学辅导单位

①助学思想端正,助学方向明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

②广泛宣传,热情服务。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者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学习方面服务和帮助。

③主动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教书育人质量好,成绩显著,考试中出现违纪现象较少。

④注意研究自学、助学工作规律,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学研究队伍、辅导资料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⑤统计、汇总工作认真负责,各类报表、数字准确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相关工作。

⑥委托开考的专业和参加助学的考生人数相对稳定,并适当的有所增长。

4、学历文凭考试学校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②教学思想端正,教学设备完善、齐全,保证教学学时、学分的完成。

③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教书育人质量好,成绩显著。

④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学研究队伍,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备,能为考生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文、体、休息场所。

⑤主动与自考办配合,认真统计、汇总各类报表,数字准确及时,没有后遗症。

⑥各项工作能从大局出发,认真负责,按期完成自治区自考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5、考点

①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能适应自学考试工作的需要。

②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好每次考试的各项工作。

③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考前有安排,考后有总结,有严格的工作记录,并能把考评与晋职晋升相结合。

④监考人员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考生能够及时发现和登记处理。

⑤在历次考试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纰漏和违纪事件发生。

(二)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学考试的各项政策、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有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积极、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3、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4、富有开拓进取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积极参加自学考试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自考毕业生和考生

1、已毕业并取得突出成绩者;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者;社会知名人士。

2、老年考生,残疾考生,自立、自强、自信,孜孜不倦,努力奋进,事迹感人的在籍考生,学习考试成绩优异。

3、参加自学考试已取得学历的本科生、研究生,考试成绩优异事迹感人。

(四)自考荣誉工作者

荣誉工作者为连续从事自学考试工作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人员。

三、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表一

四、评选的程序和办法:

(一)各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先名额只公布推荐上报总名额,不再分盟市、分单位进行分配,由各单位根据各类各项的评比条件,实事求是地推荐上报。

(二)由本单位按照评选名额和条件组织初评,并填写相应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并附有翔实的事迹材料,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筹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审批。

(三)评选工作一定要严格评选程序和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以达到评选先进促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目的。

(四)优秀自考生由各盟市自考办、主考学校、委托开考单位、助学辅导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推荐上报,但不要重复推荐。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有关参评单位(组织)将申报和初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情况填写在相应的登记表中,并附上翔实的事迹材料,务于2005年6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四处,愈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表彰形式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拟于2005年下半年适当时间,举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20周年庆祝暨表彰大会。荣誉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考生颁发奖状和奖金,先进工作者每人颁发奖金500元,优秀考生每人颁发奖金300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荣誉工作者和优秀考生奖状(荣誉证书)的授证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届时将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在社会上予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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