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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对<吉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吉考委字[1999]12号)及<关于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考办字[2000]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相应的课程。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哲学、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公共课)、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一)、日语(一)、俄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工科类共同课为: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含实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形代数、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经济类共同课为: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对外经济管理、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学概论(财经类)、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第四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除英语(二)以外的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含基础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考者可免考:

1、 2000年4月之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自学考试要求的原公共政治课(哲学 政治经济学〈公共课 中国革命史〉。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应考者可免考:

①在我省以外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并经我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认证通过的课程;

②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的课程。

第七条 报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

1、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 技校 职高)学校毕业生 ,可免考已通过的中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公共课;政治理论基础 数学和语文。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承认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3、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可以免考:

①在我省以外地区的中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 知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并经我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认证通过的课程。

②在我省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 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下列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日语(一)、俄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课程;

3、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下列证书者可免考:

①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取得PETS-3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②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合格成绩可替代英语专业英语听力考试成绩;取得PETS-3级考试口试合格成绩可替代英语专业英语口试考试成绩;

4、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

5、语言文学(中文)、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6、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哲学、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公共课)、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7、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8、会计学、统计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课程。

9、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2、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考生不能免考。

第十条 申请课程免考程序:

1、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州)自学考试工作办公室提交免考申请,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由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学籍登记表),填写《吉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登记表》

2、课程免考申请由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分别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的第二周将有关材料送交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应考者,一经查出,按《吉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颁布的《吉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吉考委字[1999]12号)及《关于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考办字[2000]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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