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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助学机构欺诈招生行为将被严惩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高考成绩未出,却收到了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分数只够专科分数线,却被重点本科院校录取……当收到上述消息的考生,兴冲冲地去报到、交费,甚至已开始就读后,才发现自己实际是被自考助学机构录取的,这种录取不需要看学生的高考成绩。针对这一欺诈招生现象,湖北省教育厅近日下发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自考助学机构一旦有欺诈招生行为,将被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与此同时,该《规定》还对自考助学机构的设置条件、启动资金、办学场所及管理做出了详细要求。在名称方面,要求自考助学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特征,并冠以学校字号,统一称为“××专修学院”,而不能称为“××大学”。名称已经为“××大学”的自考助学机构,要更改校名,并向湖北省教育厅报批。另外,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在其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北”“省”等字样。

该《规定》要求,自考助学类机构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在学生报到、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自考助学机构若有以下情况:连续两年未开展教学活动;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或发生违规、违法办学行为,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继续办学;有其他严重违法办学行为等,将被责令终止办学,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湖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负责人提醒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宣传,应到其办学所在地实地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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