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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中国法制史(电大)(5270)自学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

课程的性质: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学学科,即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与基础课程和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任务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各个时期和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和作用,总结其发展演变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从而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和正确评价现实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服务。开设此课程,可使学生系统地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与其他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提供背景知识,为此加深了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特点: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史》,要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扎实、深厚的史学功底,还要有较好的古汉语水平和较好的法律知识。

目的:

通过指导读者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演变过程,熟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把握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律,继承遗产,以史为鉴,发扬优秀传统,推进现代法制进程。

设置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制度是一种历史现象,法律制度有着自身演变的规律,本课程严格依据历史发展线索,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将内容分为九章,力求反映历史发展的整体性,掌握各时期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了解和掌握各个朝代的立法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的主要规定、历史特点、沿革关系和历史作用,力求反映每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全面性。

三、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通过学习,要求学生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情况,探讨法律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培养运用法制史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史为鉴,推陈出新。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导论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及其研究范围,掌握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及其掌握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课程内容: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史内容的是《尚书》。最早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代。清末到民国年间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

从纵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横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中国历代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以及近现代的宪政制度。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突出成文法典;强调刑事内容;体现君主意志;贯彻礼教纲常;注意天人和谐;实行法政合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总结、借鉴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加深对中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

考核知识点: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3、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4、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领会: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及其方法。

第一章 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和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的特点;了解夏朝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的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 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习俗和惯例

二、原始社会的习俗和惯例向法律制度的过渡

黄帝立规则制度;颛顼定教化之则;苗民制五虐之刑;唐尧设典章刑罚;虞舜创法制雏形;

三、夏朝是中国奴隶法律制度的上限

四、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的特点

体现战争影响;改造习俗惯例;突出首领权威;重视家族关系;强调以刑弼教;注重农业管理。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是夏朝发布于命、制定法令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形式

习惯法;国王的命令;刑;典

(三)主要法令

《甘誓》;《禹刑》;《洪范九畴》

二、夏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王位世袭制

王位世袭制是从夏朝开始的王位在一个家族中世代承袭的制度。夏朝的王位世袭制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形式。

(二)行政体制

夏朝行政体制的设置。

三、夏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夏朝的刑法原则;夏朝的刑罚制度;夏朝的主要罪名。

四、夏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保护自然资源的法令;历法;货币制度;赋税制度。

五、夏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设立;夏台。

考核知识点:

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的过程和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的特点。

2、夏朝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主要法令。

3、夏朝王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4、夏朝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

5、夏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6、夏朝的司法制度。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的过程;夏朝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主要法令;夏朝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夏朝的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夏朝的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领会: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的特点;夏朝王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第二章 商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朝和西周时期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理解西周的礼及其礼与刑的关系。

课程内容:

第一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君权神授,替天行命;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二)法律形式

习惯法;王命;刑;典;彝。

(三)主要法令

《汤誓》,《汤刑》《官刑》

二、商朝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王位继承制度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而以兄终弟及为主。

(一)行政体制

行政体制的设置

三、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缵禹旧服,兹率厥典;建中于民,以义制事。

(二)刑罚制度

死刑的种类;肉刑的种类;徒刑;流刑。

(三)主要罪名

矫诬上天;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敬命;臣下不匡;不有功于民;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四)商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商王室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商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商朝实行土地王有制。

(二)农、牧业管理制度

商朝农、牧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历法。

(三)手工业管理立法与制度

(四)商业管理立法与制度

(五)货币制度

(六)赋税制度

六、商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着司法审判大权;卜官。

(二)狱政制度

圜土;羑里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

(二)法律形式

习惯法的内容;国王的命令的形式;刑;典;故事

(三)礼

礼的起源和变化;礼的精神和内容;礼的作用;礼与刑的关系

(四)主要法令

周文王之法;《牧誓》;《康诰》、《酒诰》中的刑事内容;《九刑》;《吕刑》的内容。

二、西周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主要的政治制度

王位和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的始于的时间和含义。分封制度的内容。宗法制度的概念,主要特点和具体内容。等级制度的概念。世卿世禄制的概念。

(二)行政体制

周王的地位。三公九卿。地方行政体制的内容。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因地因时制宜原则;耄、悼、愚犯罪予以赦免;无简不听;罪疑惟轻;区别惟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宽严适中;轻重诸罚有权

(二)刑罚制度

旧五刑的内容;其他刑罚的种类。

(三)主要罪名

犯王命;不孝不友;群饮;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矫虔;贼、藏、盗、奸;五过之疵

四、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制度

西周实行土地王有制。对奴隶的所有权。损害赔偿。

(二)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婚龄;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金制;同姓不婚原则;六礼的内容;休妻制度的内容;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宗祧、王位和爵位和财产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

五、西周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立法与制度

周索;井田制

(二)农业管理制度

(三)林牧渔猎业管理制度

(四)手工业管理立法与制度

(五)商业管理立法与制度

商业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

(六)货币制度

贝;九府圜法。

(七)赋税制度

彻法的内容。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着司法审判大权;司寇。

(二)诉讼制度

起诉的方式;侦察;五听的内容;判决;

(三)狱政制度

圜土;囹圄;司圜、掌囚

考核知识点:

1、商朝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主要法令。

2、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3、商朝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

4、商王室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5、商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6、商朝的司法制度。

7、西周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主要法令。

8、礼的起源和变化、精神和内容、作用。

9、礼与刑的关系。

10、《吕刑》的内容和影响。

11、关于《九刑》的说法及其理由。

12、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宗法制、等级制、世卿世禄制。

13、三公、六卿的职掌。

14、西周时期的刑事原则。

15、西周时期的旧五刑。

16、西周的主要罪名。

17、西周的契约制度。

18、西周的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

19、西周的经济法律制度。

20、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商朝和西周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主要法令;商王室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商朝和西周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商朝和西周的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领会: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及其原因;礼的起源和变化、精神和内容、作用及其礼与刑的关系;关于《九刑》的说法及其理由。西周的刑法原则在当时的表现;西周的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及其特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掌握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和意义;掌握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邹忌和慎到、燕昭王与赵武灵王在各国的改革。理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行政体制的变化。掌握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重点掌握战国时期魏国和秦国的法律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及其特点

(一)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

齐、晋、鲁、楚、郑国的经济改革。

(二)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的特点

反映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重视工商;先后不同,程度不一;带动法律制度的改革。

二、春秋时期的主要立法

(一)郑国的主要立法

铸刑书;竹刑

(二)晋国的主要立法

被庐之法;夷蒐之法;制刑书;铸刑鼎

(三)楚国的主要立法

仆区之法;茅门之法;鸡次之典

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和意义

(一)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子产和叔向的论争;晋国铸刑鼎引起孔子的反对。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发展。第二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的法治精神。第三,打破了奴隶主阶级“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改革

(一)李悝在魏国的改革

李悝改革的主要内容:实行“尽地力”、“禁技巧”、善平籴等农工法令;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制定《法经》

(二)吴起在楚国的改革

吴起改革的主要内容:废除世卿世禄制;将旧贵族迁徙到边远地区

(三)商鞅在秦国的改革

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明法重刑,严惩奸乱;重本抑末,奖励耕织;以功赐爵,取消世卿;集中乡邑,推行县制;废除井田,承认私田;统一度量,平正权衡;改法为律,扩充法典

(四)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

(五)邹忌和慎到在齐国的改革

(六)燕昭王的改革

(七)赵武灵王的改革

二、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行政体制的变化

(一)国君权力的加强

国君称号的改变;封建任官制度的形成,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

(二)中央官僚制度的确立

相、将和其他中央官员。

(三)地方官僚制度的确立

郡和郡守;县和县令

三、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厉行农战;法布于民

(二)主要法典的名称

(三)立法特点

立法范围有所扩张;刑罚内容有所扩充;法律性质发生变化

四、战国时期魏国的法律制度

(一)魏国的《法经》

《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魏国的经济法制

农业管理制度;徭赋制度;

五、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

(一)《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二)秦国的法律形式

律、令、课、程、法律答问、廷行事

(三)秦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求管理奉公守法;规定管理的任命制度、调动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

(四)秦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

(五)秦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调整买卖借贷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制度

(六)秦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关于资源保护的立法;关于畜牧业管理的立法;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立法;关于仓库管理的立法;关于货币金融的立法;关于贸易管理的立法;关于徭役赋税的立法

(七)秦国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制度。

考核知识点:

1、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及其特点。

2、春秋时期的主要立法。

3、公布成文法的论争的意义。

4、战国时期的改革。

5、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行政体制的变化。

6、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法典、立法特点。

7、《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8、《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9、秦国的法律形式。

10、秦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1、秦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2、秦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3、秦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14、秦国的司法制度。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及其特点;春秋时期的主要立法;战国时期的改革。秦国的法律形式;秦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秦国的司法制度。

领会:公布成文法的论争的意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行政体制的变化;《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特点。

第四章 秦汉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秦朝的立法思想、立法阶段、法律形式和立法特点;了解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立法活动、法律形式。了解秦朝和两汉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监察制度。掌握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重大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君主独断;法令出一;皆有法式;严法刻刑

(二)立法阶段

秦始皇时期;秦二世时期

(二)法律形式

(三)立法特点

维护皇权;律文繁密;刑罚严苛;株连广泛。

二、秦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皇帝的由来和地位;三公九卿的内容和职掌;地方行政体制的内容。

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

四、秦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秦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立法

(二)牧业管理立法

(三)手工业管理立法

(四)商业管理立法

秦朝采取的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措施。

(五)徭役立法

六、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监察制度

第二节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汉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二、汉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体制地方行政体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二)形制改革

(三)刑罚制度

(四)主要罪名

四、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保护官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

(二)规定契约制度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五、汉朝的经济立法

(一)农、牧业管理立法

(二)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商业管理立法

(四)货币立法

(五)徭赋立法

六、汉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监察制度

考核知识点:

1、秦朝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立法特点。

2、皇帝的由来和地位、三公九卿的内容和职掌、地方行政体制的内容。

3、秦朝的刑罚制度和主要罪名。

4、秦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5、秦朝采取的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措施。

6、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7、汉朝的立法思想的变化。

8、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法律形式。

9、汉朝中央行政体制的内容。

10、汉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11、汉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12、汉朝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主要罪名。

13、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重大意义。

14、汉朝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

15、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6、汉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17、汉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18、春秋决狱、录囚与秋冬行刑。

19、“六条问事”的主要内容。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秦朝的立法思想、法律形式、立法特点;秦朝和汉朝的行政法律制度;秦朝和两汉的刑罚制度和主要罪名。秦朝和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

领会:汉朝的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汉朝的立法思想的变化;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重大意义;春秋决狱、录囚与秋冬行刑:“六条问事”的主要内容。 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立法;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的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

曹魏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蜀汉的“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两晋时期“纳礼入法”;北朝强调礼对法的指导作用,使礼律进一步结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一)三国时期的主要立法

魏国的《甲子科》,《魏律》的制定和主要特点;魏国的令;蜀国的《蜀科》;蜀国的令;吴国的科条。

(二)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

《晋律》的制定和主要特点;《晋令》;《晋故事》。

(三)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南朝宋齐的立法;南朝的《梁律》;南陈的《陈律》;北魏的《北魏律》的制定和主要特点;《麟趾格》;《大统式》;北周的《大律》的制定和主要特点;北齐的《北齐律》的制定和主要特点。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区分律、令;改科为格;提高式的地位;发展法律解释

(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法典篇目逐渐适中;改《居律》为《名例》。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体制的发展

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和地方三级制的确立。

(二)任官制度的发展

九品中正制的确立和主要内容。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主要的刑法原则

确立“八议”的原则;确立“减轻妇女从做”的原则;确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确立“官当”原则。

(二)发展刑罚制度

(三)设立“重罪十条”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契约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契约制度的名称、种类。

(二)婚姻家庭制度

良贱不得通婚;士庶不得通婚;强制早婚。更加注重家庭伦理。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经济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土地立法

曹魏屯田令的确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两晋占田令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北魏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二) 市场管理制度

贱商法;市肆的设立、市令和市长的职责。

(三) 货币制度

(四) 赋税制度

租调制的确立和主要内容;关税;市税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一) 增设律博士

(二) 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三) 改廷尉为大理寺

(四) 确立地方三级审判体制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 皇帝亲自断狱

(二) 确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 实行严酷的刑讯制度

(四) 创设死刑奏报制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的发展

(一) 扩大御史台的职权

(二) 废除司隶校尉

考核知识点: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

2、《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和立法特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4、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刑法原则。

6、“重罪十条”的规定。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婚姻家庭制度。

8、“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1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1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的发展。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司法监察制度:“重罪十条”的规定。

领会:《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立法的特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隋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唐朝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唐律疏议》的篇目、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唐朝的法律的各主要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五代的立法及司法概况。

课程内容:

第一节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安上治人,莫善于礼;取适于时,留心损益。

(二)主要立法

《开皇律》的制定、特点和主要内容;《大业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法律形式

二、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

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的主要内容、意义。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须宽简、适时、划一、稳定。

(二)立法活动

约法十二条的内容;新格五十三条的内容;《武德律》不同于《开皇律》的主要内容;《贞观律》对《武德律》改进的内容;《永徽律》和《永徽律疏》的制定;《开元律》和《开元律疏》的制定;《唐六典》的制定和地位;《大中刑法统类》编订和影响。

(三)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四)唐律的篇目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五)唐律的主要特点

规范详备;科条简要;用刑持平;一准乎礼。

(六)唐律的历史地位

封建立法的楷模;中华法系的典型。

二、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掌;地方行政体制:州县两级制,都督府、节度使的设立。

(二)任官制度

科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唐朝科举的种类和主要内容;任官的限制;官吏的考核标准和结果。

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贵族官僚及其亲属犯罪减免刑罚;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同居有罪相为隐;区分公罪和私罪;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和从犯;对更犯加重处刑;数罪并罚;类推;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与《名例》不同者,依各篇之本条。

(二)刑罚制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刑之加减。

(三)罪名及其罪名相关的内容

“十恶”的发展和具体内容;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罪名;维护吏治的内容;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主要罪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罪名。

四、唐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保护公私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二)规定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的名称和法律规定;借贷契约的名称和法律规定;

(三)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唐律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离婚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唐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牧业管理立法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厩牧令》的主要内容;

(二)商业管理法制

市场的种类和市场管理制度;盐法、酒法、茶法;外贸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货币制度

通宝钱的确立;绢、布的货币地位;飞钱的使用和经营;维护货币的措施。

(四)赋役制度

租庸调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的实行和主要内容及其优点。

六、唐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沿革和职掌;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二级。

(二)诉讼制度

起诉形式的种类,自诉的限制;管辖;审讯;回避;判决;死刑奏报;执行。

(三)监察制度

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五代的法制概况

一、五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治乱世用重典;立法从快从简。

(二)主要立法

(三)立法特点

法条奇重;刑罚严酷。

二、五代的司法概况

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与唐朝同。

考核知识点:

1、隋朝的立法思想与《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2、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3、唐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4、唐朝的法律形式。

5、唐律的篇目、立法特点及历史地位。

6、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掌。

7、唐朝的地方行政体制。

8、唐朝科举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9、唐朝任官的限制和官吏的考核标准及其结果。

10、唐朝刑事原则。

11、唐朝的刑罚制度。

12、唐朝的罪名及其罪名相关的内容。

13、“十恶”的发展和具体内容。

14、唐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5、唐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16、唐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17、五代的立法和司法概况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隋朝、唐朝、五代的立法思想和主要立法活动;隋唐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主要罪名;唐律的篇目;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唐朝的司法监察制度;五代的司法状况。

领会: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意义;隋唐五代主要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唐朝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唐律的立法特点及历史地位。“十恶”的发展和具体内容。唐朝的罪名及其罪名相关的内容;隋唐确定五刑制度的意义;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唐朝的经济制度的内容。

第七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宋朝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监察制度。掌握宋朝立法制度和法制内容的变化和特点。了解辽金的立法和法律的主要特点;了解元朝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和立法特点,法制的内容和特点,司法监察制度的变化。

课程内容:

第一节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宋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德刑并用,加强集权;义利均重,理财为急。

(二)立法活动

《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其不同的具体表现。编敕的含义、作用和地位。编例的含义、种类和具体名称。条法事类的含义和具体名称。编订申明、看详、条贯。

(三)法律形式

北宋初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中期为敕、令、格、式。

二、宋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体制:“二府三司”制,宋神宗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地方行政体制:路、州、县三级制。

(二)官吏选拔和管理制度

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确立;考课制度的完备;致仕制度的发展。

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重法地”和“盗贼重法”的设立

“重法地”的设立和“盗贼重法”的设立。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设立折杖法;沿用“刺配”刑:“凌迟”:“编管”。

(三)罪名的增加

试判假手;盗剥桑柘

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宋朝严格保护公私土地的所有权,特别是私人土地的所有权。

(二)主要的契约关系

宋朝关于典卖的主要规定;宋朝租佃关系的特点;宋朝关于借贷契约的主要规定。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的特点;家庭制度的特点;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

五、宋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管理立法

授田法;方田法;首实法;经界法;推排法。

(二)商业管理立法

榷禁立法的范围:盐法的主要内容,酒法的主要内容,茶法的主要内容;均输法制定和市易法的主要规定,设立市舶司和制定市舶条法。

(三)货币制度

铜钱、铁钱的流通范围;宋朝的纸币及其维护纸币的法律规定。

(四)赋役制度

赋税制度种类:田赋、口赋和商税;徭役制度的种类:职役、杂徭和募役。

六、宋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路、州、县三级。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皇帝亲自断案;严定审案时限;重视现场勘验;实行残酷刑讯;规定翻异别堪;规定申诉制度。

(三)监察制度

御史台和谏院。

第二节辽金的法制概况

一、辽金的立法概况

(一)辽金的主要立法

辽国的主要立法:《重熙新定条制》、《咸雍重修条制》;金国的主要立法:《皇统制》、《续降制书》、《泰和律义》等。

(二)辽金法律的主要特点

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反映奴隶制残余;实行残酷刑罚。

二、辽金司法、监察制度的概况

(一)辽国的司法、监察机关

夷离毕和夷离毕院;御史台和大理寺。

(二)金国的司法、监察机关

金国的司法制度采用汉制。

第三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信用儒术”;实行“汉法”:“讲前代之定制”。

(二)立法渊源

《大扎撒》的制定和主要内容;《条画无章》的制定和主要内容;《便宜十八事》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立法活动

《至元条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至正条格》。

(四)立法特点

立法的多元化色彩;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二、元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体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大宗政府、宣政院等;地方行政体制:行中书省、路、府、州、县。

(二)官吏的选拔和管理制度

科举取士制度的级别、考试内容和元朝科举考试的主要表现。官吏考课制度。

三、元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定罪量刑体现民族差别;维护贵族、官吏、僧侣、地主的特权;缩小株连范围;减轻对妨害礼教、风化犯罪的处刑。

(二)刑罚制度的特点

变通新五刑;采用旧酷刑。

(三)规定新罪名

采生;伪造宝钞;买休卖休;奸非。

四、元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二)契约

买卖契约和典当契约订立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借贷契约的法律规定。

(三)规定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的特点

允许各民族遵行其固有的婚姻习俗成婚。

(二)继承制度的特点

规定男子对遗产继承实行平分制,女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遗产。

五、元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农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制度

屯田制;经理之制。

(三)手工业管理制度

(四)商业管理制度

榷禁制度的主要内容。外贸立法的主要规定。

(五)货币制度

发行钞币的历史,元朝大量发行纸币的原因。白银、铜钱和其他货币的运用。

(六)赋役制度

赋税制度的内容;徭役的种类。

六、元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政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地方司法机关:省、路、府、州、县。

(二)诉讼制度

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允许代诉;禁止越诉;实行回避;限制拷囚;规定恤囚。

(三)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地方监察机关: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考核知识点:

1、宋元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和立法特点。

2、《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其不同的具体表现。

3、“二府三司”制的主要内容。

4、宋神宗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5、宋朝地方的路、州、县三级制。

6、宋朝科举制度的完善。

7、宋朝差遣制的确立。

8、宋朝的考课制度的完备。

9、宋朝的致仕制度的发展。

10、“重法地”和“盗贼重法”的内容。

11、宋朝刑罚制度和罪名的变化。

12、宋朝主要的契约关系。

13、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4、宋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15、宋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16、辽金的主要立法和法律的主要特点。

17、元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18、元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9、元朝买卖契约和典当契约订立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20、元朝规定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21、元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22、元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宋元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二府三司”制的主要内容;宋朝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确立、考课制度的完备和致仕制度的发展。宋朝主要的契约关系;辽金的主要立法和法律的主要特点;宋元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元朝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领会:宋朝的法律形式的变化;《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其不同的具体表现;宋神宗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重法地”和“盗贼重法”的内容;宋朝刑罚制度和罪名的变化;元朝买卖契约和典当契约订立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八章 明清及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明初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掌握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了解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立法制度,清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了解清末的立法制度,“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宗旨和主要活动;掌握清末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掌握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以及司法制度的变化;了解以太平天国的立法制度,掌握太平天国纲领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各种刑法、民事、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治乱世用重典;礼律并用;法贵简当;因时为准。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特点;制定《大明令》;编订《明大诰》;编订条例;《大明会典》。

二、明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的变化

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二)官吏的选拔及考课制度

官吏的选拔制度的内容和官吏的考课制度的内容。

三、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律溯及既往:“八议”突出“功”“勤”;实行“比附”;诬告加等反坐;化外人相犯依明律拟断。

(二)刑罚制度的沿革

将凌迟入律;将充军定为正式刑;规定迁徙刑;实行徒流加杖;规定枷号刑;采用律外酷刑。

(三)罪名内容的发展

严惩谋反、大逆,强化封建统治;严惩强盗、窃盗,强化社会治安;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严法惩治贪官,加强封建吏治;钳制臣民言论,大兴文字狱;轻惩妨害礼教的犯罪,相对重刑轻礼。

四、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保护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荒地垦殖者的权利;

(二)契约关系

典卖契约的主要表现;借贷契约。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的特点;家庭制度的特点;继承制度的特点。

五、明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承认土地占有的即成事实;推行移民垦荒的法令;实行屯田;推广经济作物。

(二)手工业管理立法

实行匠籍制度;保证官营手工业产品的质量;禁止生产违禁物品。

(三)商业管理立法

榷盐;榷茶。

(四)外贸制度

指定通商口岸;实行朝贡贸易;禁止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五)货币制度

纸币;铜钱;白银

(六)赋役制度

黄册和鱼鳞册;赋税的内容;徭役的内容;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六、明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发展。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禁诬告;严禁越级诉讼;实行酷刑审讯;发展会审制度;特务机关干预司法。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督察院的设立;六科给事中的设立。

第二节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宽严之用,因乎其时”。

(二)立法活动

大清律制定的过程;条例的编修;会典的编纂;民族法规的制定。

(三)立法特点

审慎周密;突出君权;维护族权;维护满人特权。

二、鸦片战争前清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的沿革

增设了军机处、理藩院等中央机构。

(二)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制度

官吏的选拔的种类;考核制度的具体标准。

三、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的发展

鼓励亲属之间首告重大犯罪;贯彻“教孝”“劝忠”的总精神;将比附规范化。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将斩、绞进一步区分为立决与监候;对流刑和充军的适用更加明确;规定迁徙、发遣等刑罚;规定换刑制度。

(三)严惩重大犯罪

扩大谋反、大逆、谋叛等罪的范围;严惩宦官干政及大臣结党;严惩“妖书”、“妖言”罪。

四、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实行圈地,维护旗人的土地特权;承认民地占有的即成事实;保护公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典卖契约的主要规定;借贷契约的主要规定;租佃契约的主要规定。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的特点;家庭制度的特点;继承制度的特点。

五、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奖励垦荒的法律措施;屯田。

(二)手工业管理制度

取消匠籍制度;调控民营手工业。

(三)商业管理制度

“恤商”法令的主要内容;榷禁制度的内容。

(四)外贸制度

限制外贸;设立帮管外贸的“十三行”

(五)货币金融制度

(六)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的制定;地丁银制度的创立和内容;工商税的种类。

六、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承审满人和少数民族诉讼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秋审的确立和主要内容;朝审的主要内容;热审的主要内容;

(三)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鸦片战争后清朝(清末)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后清朝(清末)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参酌各国法律”:“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二)修律机构

修订法律馆;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三)立法特点

打破传统的立法模式;反映“礼法之争”。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日益扩大的立宪派活动;日益深化的帝国主义侵略。

(二)预备立宪的宗旨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官制改革的时间、目的、内容和评价。《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主要内容。《谘议局章程》的颁布、主要内容和谘议局的设立。《资政院院章》的颁布、主要内容和资政院的设立。《内阁官制》的主要内容和“皇族内阁”的设立。《十九信条》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的行政立法

(一)《各学堂管理通则》

《各学堂管理通则》的主要内容。

(二)《结社集会律》

《结社集会律》的主要内容。

(三)《违警律》

《违警律》的主要内容。

(四)户口管理法

户口管理法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四、清末的刑事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性质和主要内容。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性质和主要内容。

五、清末的民事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内容

(二)《大清民律草案》

六、清末的商事立法

(一)《钦定大清商律》

《商人通例》的颁布和主要内容;《公司法》的颁布和主要内容。

(二)《破产律》

《破产律》的颁布和主要内容。

(三)《大清商律草案》

(四)商事法规

七、清末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特点;《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颁布和主要特点;《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颁布和和主要内容;《法院编织法》的主要内容;法院组织法规。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审判机关的调整;检察机关的设置

(三)诉讼制度的改革

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新式的司法原则和制度。

(五)司法主权的破坏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含义和影响。会审公廨的设立、含义和影响。观审制度的形成、含义和影响。

第四节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一、太平天国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农民的平等平均思想;基督教教义;封建主义思想。

(二)立法活动

定都前的主要立法;定都后的主要立法;内讧后的主要立法。

(三)立法特点

零散而不成体系;反映农民阶级的革命要求;存在某些落后的内容。

二、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一)《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时间、主要内容和评价。

(二)《资政新篇》

《资政新篇》的颁布和具体内容及其评价。

三、太平天国的刑事立法

(一)《五条纪律诏》及其他关于刑事的诏旨。

《五条纪律诏》的主要内容。

(二)《十款天条》

(三)《太平条规》

(四)《太平刑律》

《太平刑律》的颁布和主要内容。

四、太平天国的民事立法

(一)实际的土地法令

实际的土地法令的主要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令

婚姻家庭法令的主要内容。

五、太平天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百工衙和诸匠营制度

(二)圣库制度

(三)贸易制度

太平天国的贸易制度经历了禁止贸易、统管贸易和自由贸易三个阶段。

(四)田赋制度

田赋制度的主要特点。

六、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考核知识点:

1、明初的立法制度。

2、《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特点及《明大诰》性质与内容。

3、明朝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4、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5、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6、明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

7、明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8、明朝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9、明朝的司法、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10、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立法制度。

11、鸦片战争前清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12、鸦片战争前清朝契约的主要规定。

13、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14、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5、鸦片战争前清朝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16、鸦片战争前清朝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7、清末的立法制度。

18、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宗旨和主要活动。

19、《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主要内容。

20、《十九信条》的主要特点。

21、清末的行政立法。

22、《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性质和主要内容。

23、《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24、《钦定大清商律》的主要内容。

25、《破产律》的主要内容。

26、领事裁判权制度、会审公廨、观审制度的形成、含义和影响。

27、太平天国的立法制度。

28、《天朝田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评价。

29、《资政新篇》的具体内容及其评价。

30、太平天国的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31、太平天国婚姻家庭法令的主要内容。

32、太平天国的圣库制度。

33、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考核目的和内容:

识记:明朝、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太平天国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明、清、太平天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监察制度的变化;明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鸦片战争前清朝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宗旨和主要活动;《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十九信条》的主要特点;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的主要内容;太平天国基本纲领的主要内容;圣库制度;

领会:明朝、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太平天国的立法特点;明清婚姻家庭制度和沿革制度的沿革;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不同;《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比较;领事裁判权制度、会审公廨、观审制度的形成、含义和影响;太平天国基本纲领的评价;圣库制度体现的思想及其在当时的作用。

第九章 中华民国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中华民国各政府和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制度、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行政管理法、刑事立法、民商事立法等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各民国政府法制的性质和作用及其各部门法的形成和沿革;掌握六法体系及主要内容和立法特点;了解人民民主根据地革命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经验教训及其重要历史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中国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保护私有财产

(二)立法活动

各省军政府的立法的内容;参议院的立法;行政机关的立法。

(三)立法特点

行政机关的法令占有较大比重;体现革命、进步、民主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妥协性。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法律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制定和公布、主要内容、意义和缺陷。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参议院法》

《参议院法》的制定、主要特点。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法令

(一)关于行政组织的法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南京府官制》、《司法部分职细则》。

(二)关于保护私产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

(三)关于发展经济的法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慎重农事文》、《商业注册章程》

(四)关于保护人权的法令

《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

(五)关于发展文教的法令

(六)关于革除陋习的法令

(七)关于整顿军纪的法令

(八)关于优待清皇室及保护外国利益的法令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司法改革

任用法律人才;主张司法独立;进行公开审判;采用辩护制度;禁止刑讯体罚;反对株连抄没

第二节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保留中国传统的立法精神;参酌外国资本主义的立法

(二)立法活动

援用清末法律;制定宪法、法典草案和单行法规;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三)立法特点

固有法与继受法相结合;大量制定特别法;立法和实践既联系又脱离

二、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四)《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五)《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行政管理法

(一) 主要的行政管理法

(二) 行政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加强对戒严区域的控制;加强对军事人员的控制;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四、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一)主要的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刑法修正案;刑事法规。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恢复部分封建刑罚;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封建的尊卑关系;保护外国在中国的政治利益。

五、北洋政府的民商事立法

(一)主要的民事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民事法规及关于民事的判例与解释例。

(二)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外国在中国的经济利益。

(三)主要的商事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条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人通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注册规则》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草案。

六、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

(二)司法机关

普通法院;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三)诉讼制度

县知事掌握审判权;广泛采用军事审判;军阀官僚操纵审判;保护外国任的司法特权。

第三节中华民国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新三民主义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基本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某些法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

(三)立法特点

以新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为立法原则;以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指导和监督立法;适用国民党的政纲、决议案和政策

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法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通过和主要内容。

(二)《建国大纲》

《建国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一)行政立法

广州国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武汉国民政府的行政立法。

(二)刑事立法

主要的刑事法令;刑事法令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立法

关于土地的政纲和法令。政纲和法令中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妇女、婚姻和家庭的规定

关于妇女、婚姻和家庭的决议案;关于妇女、婚姻和家庭的决议案的内容。

(五)劳动立法

关于劳动的决议案和法规;关于劳动的决议案和法规的主要内容。

(六)商事立法

关于商事的法规和决议案;关于商事的决议案的主要内容。

四、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广州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二)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法规与司法改革

司法法规;司法改革的内容。

第四节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强调“国家本位”;兼采中外立法

(二)立法阶段

共有三的立法阶段;每个阶段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立法体系

成文法;判例和解释例;

(四)立法特点

重要的法令由国民党制定;蒋介石的手谕和命令;继受法与固有法相结合;内容广泛、庞杂。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约法、宪法及其关系法

(一)《中国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国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公布和修正公布及其三次修正的内容。

(五)五院组织法

五院组织法的公布和修正公布及其主要内容。

三、国民政府的民商法

(一)民法

民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商事法律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和刑事特别法

(一)刑法

刑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特别法规

主要的刑事特别法规及其各时期刑事特别法规的特点。

五、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地位

(二)行政法的门类

六、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及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及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三)关于法院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其确立的司法机关

《法院组织法》与普通法院;《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与兼理司法法院;《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与特种刑事法庭、特殊组织及其非法审讯。

第五节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纲领。

(二)立法阶段

工农民主政权阶段;抗日民主政权阶段;解放区民主政权阶段。

(三)立法特点

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适应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贯彻群众路线。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法律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和主要缺陷。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施政纲领的制定、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保障人权条例

保障人权条例的公布;保障人权的措施。

(四)解放区民主政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主要内容。

(五)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与施政方针

施政纲领与施政方针的制定、主要内容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主要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主要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主要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制定时间和主要内容。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土地立法的原则;主要的土地立法;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及其确立的土改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五、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主要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和缺陷。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主要的劳动立法和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主要的劳动立法和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六、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主要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和缺陷。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七、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上诉制度;复核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考核知识点:

1、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制度。

2、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法令。

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和内容特点。

4、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5、北洋政府的立法制度。

6、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

7、《中华民国约法》和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内容及特点。

8、北洋政府的行政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9、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0、北洋政府的民商事立法。

11、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2、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1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法。

1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15、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16、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17、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

18、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事法。

19、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和刑事特别法。

20、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法。

21、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22、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制度。

2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解放区人民政府的施政纲领。

2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和主要缺陷。

25、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26、《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2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28、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和缺陷。

30、马锡五审判方式。

31、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32、人民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

33、人民民主政权的调解制度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制度、主要法令和司法改革;北洋政府的立法制度、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行政管理法、刑事立法、民商事立法、司法制度;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施政纲领和组织法、其他立法和司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六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制度、宪法性的法律、刑事立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和司法制度。

领会:比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不同;比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主要特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变化的原因;人民民主政权的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有关说明或规定(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内容能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现对有关问题作些说明并对其实施提出一些要求。

一、关于考核目标

本大纲较为系统、全面地列出了考核内容、要点、目标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学者进一步明确考试地内容和要求,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使社会助学者进一步明确辅导方向,更有效地帮助自学者;也使考试命题者进一步明确命题范围,更加合理地安排考试地内容。

本大纲在考试目标中,主要分为识记和领会两个层次,并确定了考试所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这两个能力层次形成了递进地等级关系。识记要求能了解有关名词、概念和专业术语的含义,并能准确和完整的表达。这是基本层次的要求。领会要求在识记的基础上,能熟练地、全面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线索,并能完整地表述。这是较高层次地要求。以上这两个层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学习中结合起来,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内容。

二、关于自学方法的指导

本课程的教材的导论部分已对本课程的学习方法作了介绍,这里再结合本课程和自考的特点,作些补充,首先,要认真阅读本课程的教材和大纲。这是一门法学基础知识性质的课程,而且又是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具有一定的难度。自学者应当认真对待。自学时应注意“纵”“横”结合。本课程教材以“横”为线索。即以朝代为主线的法制内容,自学者除了要掌握“横”的这条内容,还要重视“纵”的线索,即部门法和相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及其历史发展规律。只有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的、全面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其次,要使用比较和联系的方法。本课程反映的是中国历史上法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其内容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前后衔接,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在学习中,既要了解各种制度的前后联系,又要知晓它们的发展和变化,这样才能找到和掌握中国法制史的规律和线索。最后,要处理好重点和系统学习的关系,中国法制史和其他课程一样,有重点内容,其决定了中国法制史的基本面貌,这些内容必须掌握。但是,也不能忽视中国法制史的系统性,否则,重点内容就会支离破碎,不成体统,因此,在学习中,把这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真正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达到本课程的要求。

三、关于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社会助学是帮助自学者正确、全面掌握本课程教学内容的一个途径,这种助学要把握以下要求:首先,要正确理解社会助学的目的。社会助学的目的是要帮助自学者更好地掌握教材和大纲地内容,而不是简单地“抓重点”,通过考试。在助学中,一定要帮助自学者认真、全面地领会教材和大纲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正确把握助学方向,使他们的自学能力、方法有所提高,真正学到中国法制史知识。其次,要认真讲授指定教材的内容。要防止出现割裂教材内容,生硬划定可能考试的范围,误导自学者的学习的情况;也要避免出现平铺直叙,面面俱到,讲授内容不作区别,漫无边际的做法。助学者应把讲授的重点放在基本概念、基本线索和基本理论上,深入浅出地讲授每一章地内容,特别要讲清其中地重、难、疑点,使自学者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教材中内容。最后,要告诉自学者参加考试的有关事项。其中包括:详细讲解考试的题型及其答案的基本要求;审题的基本技巧以及克服审题发生偏差的一般方法;传授他人考试的经验和应避免的教训;考试中合理分配和使用时间的办法等等。以上这些对自考者至关重要,助学者应把握好这些要求。

四、关于对命题的一些要求:

考试是整个自学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命题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为了做好命题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的基本要求是:经过考试,检验自学者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知识的程度,锻炼和培养自学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制进行科学分析的能力。

(二)本课程的命题范围是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之内,不可超出这一范围,随意提高和降低考核要求。试卷的内容应覆盖本可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

(三)本课程是试卷中的结构安排如下:难易程度的比例大致为:较易的占30%,中等占50%,较难的占20%。不同能力层次的比例大致是:识记占40%,领会占60%。评分标准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四)本课程试卷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

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

A、《秦律》B、《法经》C、《唐律疏议》D、《九章律》

2、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典首定《名列律》的先例的法典是()

A、《北魏律》B、《北齐律》C、《北周律》D、《魏律》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

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刑部D、御史台E、都察院

(三)名词解释题

1、马锡五审判方式

2、五过

(四)简答题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2、简述《唐律疏议》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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