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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2011年版)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考前工作

(一)考场的选用

应选用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认定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标准化考场(以下简称定点考场)。定点考场不足,须选用其他中学作考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报省考试院批准。

1、应是全日制中学或中职以上学校。

2、学校领导有全局思想,乐于承担自学考试工作任务。

3、有足够的能胜任监考工作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教师。

4、学校的设施良好,有活动、休息场地。

5、交通方便。

(二)考场的布置

1、在校门口挂大红横额“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竖彩旗;张贴 “欢迎您参加自学考试”、“祝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标语。

2、在显眼的地方设置宣传栏并张贴:考场平面示意图;试室、考试课程及考试时间安排表;报时信号说明;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以下简称考场规则);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

3、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实行全封闭。

4、考场办公室、试室、医务室、厕所等有标志和指示路标。

5、每一试室安排的考生数不得超过30人,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课桌桌口朝讲台摆放,座位号按竖行编排并贴在课桌左上角。试室的环境安静,试室内卫生清洁,采光、通风情况良好。

6、试室内黑板上必须写上当场考试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试卷总页数、考试时间、是否可使用计算器等提醒考生注意的事项。

7、试室内的墙壁上要保持干净,不得留有任何字迹或文章,板报、墙报须遮挡;试室内的黑板上除第6条规定的文字外,不得有其他文字。

8、考场可在试室外适当安排地方给考生放置随身携带的物品。

9、考前一天,要布置好考场和试室。

(三)考场的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考场设办公室,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等职能组。各职能组人数根据考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3人。

考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主考一般由考场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 主考的职责

1、全面负责考场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安排各试室监考员(每一试室最少安排两名监考员)。督促监考员履行职责,有权撤换徇私舞弊、监守自盗等严重违规的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负责核实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并在《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事实登记表》(以下简称违规事实登记表)上签名。

5、负责组织考试工作人员检查试卷的装订、密封质量;负责本考场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6、负责本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市(县、区)考办领导处理本考场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向省考办汇报。

主考必须熟悉自学考试考场考务的各项工作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考试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

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 考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考场各职能组的工作。

2、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

3、做好本考场的考试宣传工作。

4、负责考场的接待工作。

● 考务组职责

1、做好考试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2、协助主考培训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检查监考员装订和密封试卷的质量。

4、司发考试信号(考试信号:①预备钟,每次三短声,连打五次;②考试开始,每次两短声,连打五次;③考试结束,每次一短声,连打五次)。

5、整理、包装点名卡和违规事实登记表。

● 保密组职责

1、负责本考场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2、负责每场考试试卷的收发工作。

● 保卫组职责

1、做好考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2、协助主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考生严重违规、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事件。

每个考场应安排若干名公安、保卫人员值班。

● 后勤组职责

1、布置考场。

2、落实医疗人员和场所、茶水供应、考生休息场所等工作。

(四)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考[2001]1号文规定,监考员由考点委员会聘任,考前一星期,各考点委员会要做好选聘监考员的工作。要选聘作风正派、责任心和原则性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中学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担任监考员。考前1-2天,各考场要对监考员进行培训,务必使监考员熟悉工作职责、任务、纪律要求、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五)考场试卷的保管与保密

考场考前的试卷存放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个小时;超过两个小时的,必须放在试卷保密室的铁柜内,要有三人以上值班。铁柜的钥匙分别由保密室负责人和试卷保管员保管,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卷。如发生泄密事故,应立即上报市考办、省考办和县以上保密局,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组织人力查明原因。

二、考试实施

(一)人工评卷课程考试考务工作规范

1、考前35分钟,考场主考召开考场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宣布当场考试注意事项,下达任务和分配工作。

2、考前30分钟,监考员领取当场考试的试卷、点名卡、考场记录表、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并做好核对工作。

3、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试室,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使用金属探测仪防范考试作弊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1]170号)的规定和要求,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并逐个检查考生是否持有身份证、准考证,督促考生把考场规则规定不能携带进试室的物品(如所带的书刊、资料、无线电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和手提包等)存放在考场指定的地方。

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时,监考员要认真做到:

(1)考生进入试室前,监考员应将金属探测仪的使用模式设置在声响报警模式,并确认探测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考生进入试室时,一名监考员提醒考生将禁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只携带考试必需物品接受检查,并负责维持试室秩序,另一名监考员负责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

(3)检查工作主要由女性监考员实施。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这些部位有:耳朵、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背后、衣袋、鞋袜内等,透明笔袋也要进行检查,要尽量使金属探测仪贴近检查部位。

(4)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或发现可疑物品,监考员必须询问考生并要求考生解释、出示相关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监考员不得搜身。物品出示后,监考员须对原检查部位再次检查,以确认该部位无禁带物品,方可让考生进场入座。若检查出的物品属于禁带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监考员应责令其将禁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出示可疑物品,监考员应阻止其进入试室,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5)在检查过程中,监考员应处理好各种细节,注意工作方法方式,做到有礼有节,体现人性化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报考场办公室研究处理。

(6)监考员须在开考前10分钟完成对本试室考生的检查。

(7)考生接受检查合格入座后,如在考前离开试室,回到试室时,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再次进行检查。

(8)考试开始,监考员应及时关闭金属探测仪,以免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干扰声。如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时间内有考生进入试室,监考员必须将金属探测仪调整至振动报警状态对考生进行检查。

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到场的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4、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验封、拆启试卷,检查试卷与试卷袋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相符,清点试卷的数量是否正确。如试卷有误,不得分发,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如试卷无误,监考员可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分发完毕,监考员将当场考试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试卷页码数以及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若有勘误亦同时写上),并提醒考生检查所领到的试卷是否与自己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有无缺页、缺题、印刷不清等问题,然后督促、指导考生填写试卷卷头右上角座位号和试卷密封线内的有关栏目。作答试卷时,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告知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答案要写在试题下面的空白处或指定的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要求按空格书写的试题,一定要一格一字答题;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装订线内。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开考信号发出前,监考员应严密注视考生,若有答题的应予以制止。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监考员甲持点名卡逐个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核对考生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如有疑问,报主考处理);同时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如发现尚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要及时予以指出、纠正),经核对无误后,逐一让考生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笔在点名卡上其签名框内签名。必须保持点名卡的整洁,不能折叠、撕裂和污损,以保证机器正常扫描。监考员乙在试室讲台认真注视考生答题,并检查迟到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安排其对号入座。上述工作结束后,监考员乙在试室讲台监考,监考员甲在试室后排监考,并适当巡视。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试室。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

7、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笔在考场记录表上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划去,并准确填写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袋封面上的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等栏目,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卷头右上角座位号栏填写座位号并在总分栏写上“缺考”二字。监考员用2B铅笔将点名卡上缺考考生的缺考信息点涂黑,并用红色字迹的笔在点名卡上其签名框内写上“缺考”二字。空白袋(即全部应考考生没有参加考试的试卷袋)必须拆封,由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笔在缺考卷填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座位号和准考证号,并在缺考卷总分栏处写明“缺考”二字。

8、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若发现有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要立即指出并制止,然后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事实等准确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及违规事实登记表有关栏目上,同时向违规考生签发《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上述的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

9、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的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答卷,并注意确认在答卷上正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连同草稿纸整齐地反放在桌面上。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试室,监考员乙继续注视考生,如发现考生继续答卷或带走试卷的,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规处理。

11、考生离场后,监考员要认真清点和整理试卷,并按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1)试卷的装订、密封。必须将应考卷(包括实考卷、缺考卷和已经参加考试但没有作答的空白试卷)清点无误,按顺序(包括页码顺序和座位号顺序)从小到大叠齐,对准密封装订线装订,避免倒装、错装、混装、漏装;分问卷和答卷的课程,只装订答卷。试卷装订后必须放入原试卷袋,交考务组组长验收合格后,用红色密封签封住袋口。对漏收的答卷省考办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监考员失职的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由监考员承担。

(2)考场记录表的粘贴。考场记录表必须贴在相应的试卷袋面“评卷登记”框的顶线与考场记录表粘贴线之间。应把折叠线外部分粘贴在试卷袋的正面(只粘贴考场记录表的顶部),注意对齐粘贴线,不要整张粘贴,以方便回收试卷的工作人员撕下存档。

(3)检查有无遗漏试卷、点名卡、草稿纸以及准考证等物品。

(4)将试卷袋、点名卡、违规事实登记表、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问卷、多余卷和草稿纸交考场办公室。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须交主考核对、签名(在违规事实登记表上)并装订。点名卡按试室顺序汇总,并由考场统一装在省教育考试院印制的点名卡袋中,经主考检查验收后在点名卡袋上签名并密封。每节考试的点名卡装一袋。问卷和多余卷由考场统一交县(区)、市考办,再由市考办封存,封存的试卷半年后才可销毁。

(二)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考试考务工作规范

1、考前35分钟,考场主考召开考场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宣布当场考试注意事项,下达任务和分配工作。

2、考前30分钟,监考员领取当场考试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点名卡、考场记录表、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并做好核对工作。

3、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试室,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使用金属探测仪防范考试作弊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1]170号)的规定和要求,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并逐个检查考生是否持有身份证、准考证,督促考生把考场规则规定不能携带进试室的物品(如所带的书刊、资料、无线电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手提包等)存放在考场指定的地方。

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时,监考员要认真做到:

(1)考生进入试室前,监考员应将金属探测仪的使用模式设置在声响报警模式,并确认探测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考生进入试室时,一名监考员提醒考生将禁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只携带考试必需物品接受检查,并负责维持试室秩序,另一名监考员负责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

(3)检查工作主要由女性监考员实施。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这些部位有:耳朵、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背后、衣袋和鞋袜内等,透明笔袋也要进行检查,要尽量使金属探测仪贴近检查部位。

(4)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或发现可疑物品,监考员必须询问考生并要求考生解释、出示相关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监考员不得搜身。物品出示后,监考员须对原检查部位再次检查,以确认该部位无禁带物品,方可让考生进场入座。若检查出的物品属于禁带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监考员应责令其将禁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出示可疑物品,监考员应阻止其进入试室,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5)在检查过程中,监考员应处理好各种细节,注意工作方法方式,做到有礼有节,体现人性化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报考场办公室研究处理。

(6)监考员须在开考前10分钟完成对本试室考生的检查。

(7)考生接受检查合格入座后,如在考前离开试室,回到试室时,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再次进行检查。

(8)考试开始,监考员应及时关闭金属探测仪,以免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干扰声。如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时间内有考生进入试室,监考员必须将金属探测仪调整至振动报警状态对考生进行检查。

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到场的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4、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验封、拆启试卷,检查试卷与试卷袋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相符,清点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的数量是否正确。如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有误,不得分发,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如无误,监考员可分发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和草稿纸。分发完毕,监考员将当场考试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以及试卷、答题卡页码数以及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若有勘误内容亦同时写上),并提醒考生检查所领到的试卷是否与自己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该门课程是否为使用答题卡的课程,试卷有无缺页、缺题、印刷不清等问题,答题卡张数、页码数是否相符。开考信号发出前,监考员应严密注视考生,若有作答的应予以制止。

5、正确指导考生使用答题卡。答题卡发放后,监考员必须提醒考生准确填涂答题卡的有关栏目,提醒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每张答题卡指定的栏目上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每场考试开考前提醒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包括画表、作图和作辅助线等),在指定答题区域外的地方(或超越边界)或试卷上作答,答案无效;在答题卡上填写的内容,字体务必端正、清楚;答题卡要保持清洁,不能折叠、弄皱,以免影响计算机扫描。

6、正确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条形码发放后,监考员必须提醒考生核对条形码上的课程代码、试室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横贴在每张答题卡单页码面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粘贴时注意不能超出框外。

7、正确指导考生使用答题笔。监考员要告知考生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的“选择题答题区”内将对应题目的选项信息点涂黑;未将选择题的选项填涂在答题卡上的,其答题一律无效:“选择题答题区”内的小题目数可能多于试卷上选择题的小题目数,多余的小题目不需要作答(填涂)。作答非选择题时,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内进行答卷,不准用铅笔或红色、蓝色笔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或任何笔迹的圆珠笔作答。如果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保证答卷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非选择题答题区”没有区分每题的答题区,考生必须在各页答题卡的答题区内按题号顺序作答,并注明各题的大题号和小题号。

8、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监考员甲持点名卡逐个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如有疑问或相片不符,报主考处理);同时核对考生在所有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如发现尚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要及时予以指出、纠正),特别要检查实考考生是否正确粘贴条形码,经检查无误后,逐一让考生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笔在点名卡上其签名框内签名。必须保持点名卡的整洁,不能折叠、撕裂和污损,以保证机器正常扫描。监考员乙在试室讲台认真注视考生答题,并检查迟到考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安排其对号入座。上述工作结束后,监考员乙在试室讲台监考,监考员甲在试室后排监考,并适当巡视。

9、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试室。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

10、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笔在考场记录表上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划去,并准确填写考场记录表上的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等栏目;用2B铅笔将点名卡上缺考考生的缺考信息点涂黑,并用红色字迹的笔在点名卡上其签名框内写上“缺考”二字。

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若发现有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要立即指出并制止,然后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事实等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和违规事实登记表有关栏目上,同时向违规考生签发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

11、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的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答卷,并注意确认每张答题卡都正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且在每张答题卡单页码面的右上角正确粘贴了条形码。

1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连同试卷和草稿纸整齐地反放在桌面上。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试室,监考员乙继续注视考生,如发现考生继续答卷或带走试卷、答题卡的,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规处理。

13、考生离场后,监考员必须根据缺考情况在缺考考生的每张答题卡单页码面规定的位置用红色字迹的笔写上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并在非选择题答题区内写上“缺考”二字;将第一页的缺考点用2B铅笔涂黑,以示缺考;将缺考考生的条形码横贴在每张答题卡单页码面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粘贴时注意不能超出框外。空白答题卡袋(即全部应考考生都缺考的答题卡袋)必须拆封,由监考员按照上述做法完成全部缺考考生答题卡缺考信息的填写。

每位考生只有唯一一套答题卡有效,考试期间如遇到答题卡损坏,考生要求更换时,监考员更换答题卡后,必须在损坏的答题卡上用红色字迹的笔写上“作废”二字。封装答题卡时,作废卡不能装入答题卡袋中。

14、做好缺考考生资料填写工作后,监考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答题卡、点名卡、试卷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和上交等工作。

(1)答题卡的封装。每位应考考生(包括实考考生和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为有效答题卡,所有有效答题卡和剩余的空白答题卡都必须回收并按原袋封装。监考员回收答题卡时,必须按座位号从小到大、同一考生的答题卡按页码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要再次核实是否用红色字迹的笔在答题卡写上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和“缺考”二字,是否将第一页的缺考点用2B铅笔涂满涂黑,是否正确粘贴了条形码。封装答题卡时,先检查答题卡左上角的缺角是否对齐,再将整理好的答题卡(包括有效答题卡和剩余的空白答题卡)放入原答题卡袋内,经考务组组长验收合格后,用红色密封签封住袋口。对漏收的答题卡省考办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监考员失职的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由监考员承担。

(2)考场记录表的粘贴。答题卡袋密封后,将考场记录表粘贴在答题卡袋上,粘贴时要将折叠线外部分对准考场记录表粘贴线,不要整张粘贴,以便回收试卷的工作人员撕下存档。

(3)检查有无遗漏试卷、答题卡、点名卡、草稿纸以及准考证等物品。

(4)将答题卡袋、点名卡、违规事实登记表、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试卷、作废答题卡和草稿纸交考场办公室。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须交主考核对、签名(在违规事实登记表上)并装订。点名卡按试室顺序汇总,并由考场统一装在省教育考试院印制的点名卡袋中,经主考检查验收后在点名卡袋上签名并密封。每节考试的点名卡装一袋。试卷和作废答题卡由考场统一交县(区)、市考办,市考办封存半年后销毁。

三、考后工作

考试结束后,考场将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违规事实登记表、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和点名卡等送回县(区)、市考办之前,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检查试卷袋数、答题卡袋数、点名卡袋数是否与从考办领取的数量相符。

(二)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记录表、点名卡袋、违规事实登记表上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或漏写,并按课程顺序捆绑试卷袋、答题卡袋、违规事实登记表。

上述检查无误后,应把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违规事实登记表、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和点名卡等按县(区)、市考办规定的时间上交县(区)、市考办,由市考办汇总后上交省考办。

四、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试室,对号入座。

(二)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必备)、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必备)、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计算器(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除外)、电子记事本、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电子摄录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试室。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生在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考场和试室。

考生中的军人、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场和试室。

(三)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领到试卷或答题卡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当次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然后,核对该课程是否为使用答题卡的课程。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等信息,如需贴条形码的,须按要求贴好条形码。此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要求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凡错写、漏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的,试卷一律作废。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对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作答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2B铅笔填涂;作答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如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确保答题卡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对人工评卷课程,可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试卷或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装订线内;不准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作答的试卷或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期间,考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随意离位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换卷传抄;不准冒名顶替。

(九)每课程考试允许考生离场时间以前,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经同意离开试室的考生,按交卷离场处理。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得带走。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不得扰乱考场及试室的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违纪、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违反考试规定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二)考试期间,除监察员、本考场主考、本试室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五、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管理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或答题卡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应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员工作职责,维持考场秩序,维护考生利益,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对待考生态度要热情、和蔼。

(二)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并熟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监考员守则》、《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的其它相关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纪律要求、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未经培训不得参加监考。

(三)监考员应提前到达考场,到考场办公室集中,并办理领取试卷、答题卡、考场纪录表、点名卡、草稿纸等手续,认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试卷数量和答题卡数量是否与自已负责监考的试室所安排考试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应考人数相符。做好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监考员应佩戴规定的证章,并有权制止除佩戴规定证章以外的人员进入试室。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五)进入试室后,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人工评卷课程考试考务工作规范》和《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考试考务工作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六)监考员发现试卷、答题卡与试卷袋面、答题卡袋面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不符,或份数、页数缺少,不得分发,应立即报告主考。

(七)监考员要认真做好考生身份的核对工作,并要求考生在点名卡规定的位置签名,防止冒名顶替。

(八)考试铃响后,方能让考生开始答卷。考生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让其进场;告知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剩余的考试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督促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或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并反放在桌面上,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或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应立即追回。

(九)监考员不得念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若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时,应按清晰试卷当众答复,在考试时间内,监考员要保持一人在试室讲台,一人在试室后排,并适当巡视,但不得与考生单独交谈。

(十)每课程考试允许考生离场时间以前,考生发生疾病且需离场治疗时,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由主考指派两名考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但考生治疗后不能继续参加当堂考试。

(十一)监考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时,要当即指出并予以制止,及时、如实地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的详细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和违规事实登记表有关栏目上,同时向违规考生签发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本试室的两名监考员均应在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如收缴到违规证据,要在违规证据上写上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待考试结束后,将违规证据及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存根一并上交。

(十二)监考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寻呼机、无线电话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试室;不准在试室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或做其他工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答题卡传出试室;不准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不准擅自允许非本试室的考生进入试室考试;不准擅离职守和互串试室。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应报经考场主考同意,在接替人到达并交接完毕后,才能离开试室。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按不同类型试卷的要求认真做好试卷袋面、缺考卷和考场记录表的记录,认真做好缺考考生答题卡和点名卡相应信息的填写,按规定做好答题卡的密封以及考场记录表的粘贴工作。

对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监考员,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按照省考委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七、监察员工作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考场的组织管理,认真抓好考风考纪,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省考委决定建立监察员制度。在考试期间,派出监察员到市、县(区)考场监察、巡视,督促和协助市、县(区)考试部门做好自学考试考场的管理工作。监察员的主要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主要任务

1、检查各市、县(区)考前的宣传、组织工作,以及考场试室的安排、布置是否符合省考委的有关规定。

2、督促和协助各市、县(区)考试部门抓好对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考前试卷保密和纪律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3、考察各考场、试室的考风考纪以及监考员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一些不符合省考委规定的做法,监察员应及时向考场主考及当地考试部门提出改正的意见或建议。

4、协助考场主考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如发现有泄密事件应及时向省考办报告,并会同当地考试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5、在监察、巡视考场时,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告诉监考员,并督促监考员履行职责,对违规者按规定作出处理和记录好违规情节,并保存好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

6、监察、巡视完毕,应会同当地考试部门负责人做出本次监察、巡视工作总结。

(二)注意事项

1、在工作上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细致,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生活上不搞特殊。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纪律,不徇私,不舞弊。

2、应熟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监考员守则》、《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3、应在考试前一天至两天到达考场所在地。

4、在进入试室监察考试情况时,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注意不要影响考生作答,更不要大声说话。

5、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在试室内找监考员了解考试情况,以免影响监考工作。

6、对考生提出的一些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能作任何解释。对一些字迹不清的试卷,可交由监考员处理。

7、在监察、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有不足之处,应做好记录,并向主考或当地考试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八、本手册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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