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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5年自考报考条件报考手续等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简章的规定,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病残者要报考适宜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

(一)报考条件及要求

1.报考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考生类别及条件

专业名称 考 生 类 别 及 报 考 条 件
一类考生 二类考生 三类考生 四类考生
汉语言文学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申请免考本科段外语的各类别考生
英语 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
法律 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 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申请免考本科段外语的各类别考生
会计 会计、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数学教育 数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数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非数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物理教育 物理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物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非物理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体育教育 体育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体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公安管理 自考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法学类、公安类专科毕业生 在公安机关中工作的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免考本科段外语的各类别考生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应用专业专科毕业 电子电子信息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工科类非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学 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律师 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各类别考生35周岁以上申请免考外语的考生
广告学 广告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机电一体化工程 工科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计算机网络 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理工科非电工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理工科专业专科毕业生
化学教育 化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非化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非化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历史教育 历史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类历史教育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非历史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中医学 中医专业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 中医专业非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 各类别考生中40周岁以上申请免考外语的考生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工科与工程管理类专业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机电系统智能控制 国家承认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护理学 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专业工作,具有护理专科毕业学历同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护理人员。
金融 金融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保险 保险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 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秘书学 秘书、涉外秘书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文科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财税专业 财税、财政、税收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财税、财政、税收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
监所管理 法学类专科毕业生 非法学类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免考本科段外语的各类别考生
社会工作与管理 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非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免考本科段外语的各类别考生
计算机通信工程 电子类通信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生 电子类非通信技术专业和计算机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理科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专业专科毕业生 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调查与分析 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 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 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申请免考外语考生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专科毕业生 二类生 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专科毕业生 三类生 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科毕业生 四类生 计算机及信息类专科以上毕业生 五类生 经济管理类专科以上毕业生 六类生 其它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

2.高教护理专业(专科)报考对象: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助产)专业工作,具有护理(助产)中专毕业学历同时取得护士(助产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护理(助产)人员。

3.高教预防医学专业(专科)的报考对象: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防疫、预防保健的,具有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同时取得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4.高教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专科)报考对象: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具有卫生中专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已取得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5.高教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读大专的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及职工,有志于从事监狱、劳教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其他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亦可报考。

6.已停考的专业,未毕业的考生必须转专业参加考试。

7.有条件限制报考的专业,如不按条件规定报考,发现时将取消毕业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8.根据闽教自考[2005]12号《关于调整行政管理(专科)、旅游管理(专科)、新闻学(基础科)主考学校的通知》和闽教自考[2005]24号《关于调整财税(专科)、金融(专科)、国际贸易(专科)、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主考学校的通知》,从2008年开始财税(专科)、金融(专科)、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证书由福州大学副署用印;新闻学(基础科)、国际贸易(专科)、旅游管理(专科)毕业证书由福建师范大学副署用印;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毕业证书由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署用印。2007年底前的毕业证书仍由厦门大学副署用印。

(二)报考手续

报考者应在报名日期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名站或委托单位办理报名手续,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报考手册》,按要求填涂报名卡的各个信息点,如有差错,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报考手册》人手一册,每册收工本费2元。为杜绝报名期间各种卡、表严重浪费现象,除按规定发给每考生报名所需卡、表外,每浪费一卡一表收工本费2角。首次报考者还应随带身份证并交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半身一寸相片二张,粘贴于报考登记表上。同时还应现场摄像采集相片。并由电脑存档直至毕业。

考生报考自学考试只准领取一本准考证;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从一个地区转迁另一个地区(包括省、市之间和省内各设区市及县、市之间)需要转考的考生,必须按规定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者,前一准考证所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一律予承认,责任由考生自负。

1.首次报考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的考生,必须随带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经办人员验证后方予办理报名手续。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律、律师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相应专业的本科段课程。

2.高教中医(本科)、护理(含本、专科)、药学、中药学、预防医学、国际贸易(含本、专科)、档案管理、旅游管理、林业生态环境管理、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含本、专科)等委托开考专业由有关委托开考单位介绍并向报名站报名或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3.律师专业(含本、专科)的考生到省司法厅或各市、县、区司法局报名,然后由省司法厅或司法局律函辅导站出具介绍信向当地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4.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生一律到各市、县、区公安局政治部或政工科报名、各县(市、区)公安局汇总到设区市公安处,由各设区市公安处向设区市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5.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一律到各市、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报名。

6.监所管理专业的考生由各监狱或劳教所政治处统一向各市、县自考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7.经济学、调查与分析专业的考生一律到指定单位报名[福州-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东大路88号建闽大夏817室);莆田-莆田学院成教部;泉州-国家统计培训学院泉州教学部(0595-22399850);厦门-集美大学成教院;漳州-师范学院成教院;龙岩-闽西职业学院经济学;三明-三明学院经济系;南平-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处;宁德-师专职教部],并由指定单位向各地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8.高教机电-体化工程(含本、专科)专业的考生,可直接到单地自考站办理报考手续。

办理集体报名的专业,除有特殊委托或另有规定外,各地自考办不接受个别考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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