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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名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12)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属地生义和属人主义双重税收管辖权来确定,既包括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由此可见,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凡是居民,都应就其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则只对其来自本国国内的所得征税。居民与非居民划分的标准,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法律标准。即凡本国公民和有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本国居民;其余则为非居民。二是户籍标准。即凡在本国有住所,居住达到一定时间的个人。包括本国居民和外国人,均为本国居民;没有达到居住时间的为非居民。对居住时间的规定,各个国家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年。

我国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确定居民的原则,居住时间规定为1年。

1.居民

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的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住不满365日,则不是居。此外,税法还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作了从宽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就其在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只就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从所得来源的角度来说的,是指该项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即在我国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财产;

(3)转让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对特殊情况作了优惠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征税。

3.税收抵免

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税收抵免的规定,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的:

一是准予抵免的应是纳税人实缴税额,即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的法律应缴并实际缴纳的税额。

二是准予抵免的税额有个限额,不能超过限额抵免。抵免限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具体税收抵免的方法是:个人从中国境外一国(地区)取得的所得在该国(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同一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的税额中扣除,但可于以后年度在同一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纳税人依法抵免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二)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

1.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作品被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价格计算,无凭证的实物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下列项目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

A.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高校教师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的报酬

答案:D

2.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即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费用,即纳税人为取得该项目收人而必须支付的款项。另一部分是生计费,即纳税人本人及赡养人口维持生活所需要的一般生活费。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征收制,与此相适应,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费用的扣除也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对各种不同所得,分别规定是否扣除费用,以及扣除的方法和数额。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收入,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扣除费用。但是,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所谓附加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标准减除一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我国驻外人员而规定的。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则是指每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务)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使用权的一次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财产转让所得,应在每次转让财产取得所得时计算纳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纳税人兼有上述应税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的,应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1.定额扣除 工薪所得

2.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无费用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七、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区别各种所得项目,规定了几种不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 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2345 不超过5000元的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10203035 0250125042506750

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时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且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 应税项目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特别掌握:其中有3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四)减免税

1.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l)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征收管理

1.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税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纳税期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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