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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串讲(14)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三、社会审计报告

(一)社会审计报告的概述

社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送交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审计报告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按照审计报告的性质可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2.按照审计报告使用的目的可分为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

3.按照审计报告的详略程度可分为简式审计报告和详式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

3.范围段。

4.意见段。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6.报告日期。

(三)审计意见的类型与审计报告的编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以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4)其审计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5)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个别重要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另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

(3)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的原则。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下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4.拒绝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能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它是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式,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是不愿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第三节 审计档案

一、审计档案的作用和分类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其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为审计结束后进行查考提供依据;

(二)为审计工作规范化积累资料;

(三)为下一次审计工作提供情况;

(四)为审计理研提供素材。

审计档案按其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的大小可以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由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所组成的审计档案。永久档案主要由综合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组成。

当期档案又称一般档案,是指由那些记录内容在各年度之间经常发生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一般档案主要由业务类工作底稿组成。

二、审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审计工作结束以后,审计人员要对审计过程所获取或形成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一般的审计档案由审计机关自行保管,重要的审计案件的档案应送交国家档案部门保管。对于社会审计而言,《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承接该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永久档案应长期保存;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对于保管年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三、审计档案的保管与查阅

对于国家审计相关所保存的审计档案由于包括了被审计单位的详细情况,一般不宜向外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审计档案仅供审计要关人员调阅。

对于社会审计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下列情况允许查阅审计档案,而不属于泄密:

1、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按执行办理了手续后,可依法查阅审计档案中的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可查阅审计档案。

3、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以要求查阅可以调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一是基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需要,母公司所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子公司所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二是联合审计;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内容查阅者引用后,因为查阅的误用而造成的后果,与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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