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风险的非保险转移的适用条件
(一)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损失必须能够明确的划分。
(二) 受让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受适当的财务责任。
(三) 这种方法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应该都是有益的。
七、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的优缺点
(一) 缺点:
1. 企业在财务上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能力常常受到限制。
2. 风险事故发生后所作的补偿,必然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减少,而这可能使企业外部条件出现不利情况。
(二) 优点:
1. 风险自留方式在损失前不发生任何费用,直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有现金支付。
2. 损失发生后,风险补偿费用仅限于支付实际损失额。
3. 风险的代价被列入预算后,自然就被列为经济单位的预算控制对象,自动地受到预算控制制度的监督
八、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与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区别
从风险损失产生的背景看,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指损失发生之前的措施,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仅指发生时或者发生以后将损失摊入成本。
从采取措施的性质看,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是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计划措施,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是对损失进行补偿的实施措施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往往是在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无法实施,或者有许多限制时而进行的预先计划。
一般认为,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做法比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更容易,更能解决问题。
九、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与保险的区别
(一) 保险是集合众多同类风险单位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其性质是风险结合与转移技术,但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则属于企业本身单独承担风险的一种技术。
(二) 经济单位参加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可随时获得补偿,但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在基金积累形成之前发生事故则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
(三) 经济单位参加保险,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其已付保险费不能返还,但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剩余财产仍属企业所有。
十、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优缺点
(一) 优点:
1. 节省保险费。
2. 促进企业经营稳定。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可以增强企业补偿风险损失的能力,弥补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不足。
3. 资金投资可以获利。经济单位可以利用建立意外损失基金进行获利投资。
4. 道德风险减少。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是企业内部自设的,自留自用,道德风险因此减少。
5. 理赔迅速。
(二) 缺点:
1. 基金规模的限制。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规模受到企业年净现金流动情况的限制。
2. 可能发生财务调度困难。在基金积累之初可能发生超过其积累基金额的损失,要用其他的资金来予以弥补,这样会造成财务调节上的困难。
3. 风险单位数目有限。大数法则不能发生作用,风险损失预测比较困难,要借用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或者得到他们的帮助。
4. 税法方面的不利。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来源只能是税后利润,但保费却是可以免税的,企业内部意外损失基金的分摊额提取常常得不到任何税赋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