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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中国税制”课堂笔记(8)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八章 财产税制

一。概述:

(一)定义: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税的总称。

(二)种类及其区别

1.按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综合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2.按征税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分(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如遗产税,继承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征税,不论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如房产税。

(三)财产税的作用

1.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鼓励财产继承人积极劳动,自食其力,防止腐化,避免私人财产的过分集中。

二。遗产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 (1)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腐化。

(2)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3)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教,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3.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设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1)境内居民对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都要征税。

(2)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人口,只对其境内的财产征税。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

6.开征时机的选择:应尽快开征。

三。房产税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义: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出租房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

(2)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纳税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

3.计税依据: (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0%至30%的损耗

(2)房租收入

4.税率: (1)按余值计税 1.2%

(2)按租金计税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1.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

2.改变计税依据,即用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3.调整税率,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四。契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在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订阅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是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税率:为幅度税率3%~5%

5.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计税依据为所的价格差额。

五。车船使用税及其改革

(一)定义和意义

1.定义:是对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2.意义: (1)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

(2)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护航道提供资金。

(3)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和税额

(1)从量规定定额税率 (2)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P284 (3)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固定税额。

4.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改革: (1)扩大征税范围 (2)提高税额水平 (3)调整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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