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为税制
一。概述
(一)一般问题/基本问题
1.定义: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特点:具有特殊的目的性——不主要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寓禁于征。
3.意义: (1)在调节某种经济行为上,更能体现国家的意志。
(2)为了限制某种行为,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发挥适宜补缺的特殊作用。
(二)社会保险税的设想
1.概述
(1)定义: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支付或取得的工资课征的一种税。
(2)特点:负担与收益相对应(又不是一一对应)
(3)原则:实行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2.征收制度的设想
(1)纳税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这些单位的中方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2)征税范围: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这些单位的中方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3)税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遗嘱保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
(4)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城镇自由职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取得的毛收入(总收入)在扣除规定的免税项目及税基限额后的余额。
(5)税率:比例税率
(三)证券交易税的设想
1.概述
(1)定义:是对我国境内发生证券交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意义/必要性: ①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 ②是实现税制公平的需要。
2.征收制度
(1)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发生证券交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交易、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
(3)计税依据:证券交易的成交额
(4)税率:设计要求:从低设计(因为投资风险大)
税率类别: 股票 3‰~5‰
债券 0.1‰~0.5‰
投资基金 0.5‰~1‰
免税:国债,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行不满一年的债券。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定义和作用
(1)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 ①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投资总量过大,结构失衡,资金分散) ②有利于促进投资结构的改善 ③是深化税收改革,完善税制的重要内容。
2.征收制度
(1)征税对象: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2)征税范围:包括使用各种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4)税率:实行送别税率,分5档 0%,5%,10%,15%,30%
(5)计税依据:是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
(6)税金来源: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印花税
(一)基本问题
1.定义:是对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开征的意义:
(1)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2)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新次序的建立,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
(3)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合同的兑现率,促进各方信守合同。
(4)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
3.立法原则: (1)掌握重点税源 (2)税负从轻 (3)条文规定从减
(二)征收制度
1.征税对象:是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2.计税依据: (1)按凭证所载金额 (2)按凭证件数定额征收
3.征税范围: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4.纳税人: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
5.税率☆:对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按金额比例贴花,实行比例税率共分5档P304 1‰,5‰。(‰。为万分之),3‰。,0.5‰。,0.3‰……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营业账簿,按件贴5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改革(对税征税)
(一)一般问题
1.定义: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种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
2.特性:属于特定税或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3.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4.作用: (1)有利于加快改善城市建设,改变中小城市和城镇市政设施落后陈旧的面貌。
(2)通过立法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建全了法制,从法律上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确立划分税种的分级财政体制。
(二)征收制度
1.纳税人: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此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P310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工矿区
7% 5% 1% 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改革
1.改革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城市维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城建税存在的缺陷。
(1)收入规模过小,不能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的基本需要。
(2)产业结构不同的城市,城建资金多寡不均
(3)城建资金的负担与城市设施的受益脱节。
(4)税率设计不合理。
(5)涉外企业不纳城建税。
2.改革原则
(1)体现公平税负,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
(2)适度扩大收入规模的原则。
(3)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税收的管理。
3.改革的设想
(1)纳税人的设计: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的设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3)税率的设计:采用幅度税率 2%~6%
(4)起征点的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五。屠宰税
1.定义:对屠宰猪、羊、菜牛等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否销售,不论是否取得收入)
2.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猪,羊,菜牛
(2)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企业)
(3)税率:按头定额征税。
六。筵席税
1.定义:对在公共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达到规定金额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为税。
2.开征目的:是为了限制和杜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
3.征收制度: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个人家庭和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
(2)税率:按次从价计征 15%~20%
(3)起征点:200~500元
(4)代征代缴义务人: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管理:属于地方税,税款交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