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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辅导(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五章 保险合同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应该是要式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何特点?

法人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代表的利益主体

法律责任

业务范围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立场

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1.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

(2)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协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款。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

2.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是说,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

(2)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限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适用险种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 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一般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2. 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约内容与其订立合同的答复。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承诺。

(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证明。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

4.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立前发出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同意后,应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解除的主体: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其他终止

1.期满终止

2.履约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

解除的方式: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争议处理的方式:协商、仲裁和诉讼

争议处理条款: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对合同条款的文字应按照其通常的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同一个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文句,前后的解释应当相同;条款中出现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行业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对一般条文的解释,应该按照该文字通常的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对保险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及其他专业术语,可以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等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就是指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来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的,因此,解释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歧义而又无法运用文义解释原则时,应通过分析背景材料等方式,对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逻辑上的推断。

(三)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对保险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时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

复习思考题:

1. 名词解释: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2.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投保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说明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5.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变更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6.保险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7.简述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程序。

8.简述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9.简述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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