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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电子商务法概论”命题大纲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全国考委武汉命题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电子商务法概论”两门课程命题大纲,现全文公布如下,并提请各相关单位和考生注意。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课程统一命题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 “法学概论”课程的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类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课程。能促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专业的应考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类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法学概论”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培育和检验非法学专业应考者的法学素养所必需的。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概要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概要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概要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包括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

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和学习法学的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第四章: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六章: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权,人身权,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些重要规定。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五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为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八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诉讼和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证据、行政诉讼参加人等重要制度和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组织等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方法和渊源,以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一)命题标准

“法学概论”课程是非法学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课程的专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二)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5年5月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2005年版)为依据,以《法学概论》(吴祖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教材为命题范围。

(三)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法学概论”,需要有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以及一定的历史学知识等。学习法学概论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将识记、理解、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要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四)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法学概论”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二)考试内容结构

试卷内容以第1、2、3、4、6、9章为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第5、7、8、10、11、12、13、14章为次重点,其分值比例约占40%.《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已明确不列为考核内容的不作试卷内容。

(三)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30%左右,“领会”占30%左右,“应用”占40%左右。

(四)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分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5%左右,“难”占10%左右。

(五)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课程统一命题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电子商务法概论”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专业课,是本专业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其主要特点是实践应用性强,但尚处于亟待完善的阶段。主要包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电子支付法、网络广告法、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法律、隐私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律、网络安全法和纠纷解决法律。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初步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商业行为法律规范和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

2.全面了解电子商务法律发展趋势,初步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设立的相关规范,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注册域名相关规范、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以及工商局备案问题,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互联网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

第三章:合同与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与主要类型,格式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保存方面的要求,行为能力与电子代理的概念,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有效要件,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区别,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的判定,电子格式合同的生效与履行问题,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表现。

第四章: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强化电子签名的概念,我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安全的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公钥基础设施PKI的含义、作用及组成,认证机构CA的功能、应具备条件及其组成,哈希函数,电子签名立法的基本模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电子签名人的概念,有关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和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电子签名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

第五章: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服务、站点认证、电子认证法、认证机构的含义,电子认证的主要类型,电子论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模式,电子认证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设立原则和条件,交叉认证的含义与法律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概念和主要载明的内容,对数字证书的管理的相关规定,证书暂停的含义,数字证书和信赖方的义务,电子签名依赖方的概念,认证机构与在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在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与过错责任。

第六章:电子支付的含义、特点和工具类型,SET协议的概念与作用,电子支付纠纷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担,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国际上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类型,电子货币的含义和特点,电子货币成立的条件,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网上银行的优势和设立的主体资格,《虚拟银行认可规则》规定的网上虚拟银行设立的一般原则,网上银行监管,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十章:网络作品的定义及其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辛勤收集原则”,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网络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正常链与埋置链的含义,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域名纠纷的类型,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企业域名的保护策略。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念和主要类型,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涉及范围,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体系,国内外电子商务立现状。

第八章:网络广告的概念及主要类型,网络广告的主要法律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类型,各国关于ISP责任的规定,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我国垃圾邮件立法状况,我国网络广告立法的基本原则,ICP、ISP的主体特征、基本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

第九章:隐私权的含义、特征和保护方式,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保护范围和主体权利内容,个人数据的特点,网络个人数据的收集声明、查阅、控制与使用规范,网络隐私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和数据用户的免责,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保护模式,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第十二章:国家司法管辖权的概念和种类,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基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及其优势,发展ODR机制的要求和原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国际协作,常见的主客观连接点种类。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一)命题标准

“电子商务法概论”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本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二)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4年12月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电子商务法概论》(周庆山主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教材为命题范围。

(三)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电子商务法,需要有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商法、互联网数据库、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现代物流和网络金融学科知识等。学习电子商务法要注重对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分析,将理解、识记、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本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要体现既测试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的掌握程度,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四)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为适中。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电子商务法概论”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二)考试内容结构

试卷内容以第2、3、4、5、6、10章为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第1、8、9、12章为次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约30%:其他章节均为一般考核内容,分值比例不超过10%。《电子商务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已明确不列为考核内容的不作试卷内容。

(三)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35%左右。“领会”占35%左右,“简单应用”占20%左右,“综合应用”占10%左右。

(四)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5%左右,“难”占10%。

(五)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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