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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1949)

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掌握人民毛主政权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及婚姻立法;把握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基本内容;历史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为保证完成基本任务而设计的各项制度。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制定;基本内容。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基本内容。

五、《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各项基本方针和政策;规定了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政策。

第二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民商事法制

一、土地立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二、债权立法

基本规定。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制与劳动法

一、刑事法制

制定;基本内容。

二、劳动法

制定;基本内容。

第四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主要任务;特点。

二、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三、诉讼与审判制度

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起诉;人民调解制度;审判制度。

四、解放区新司法原则的确立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及实施。

考核知识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的基本情况;《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基本内容;《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基本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继承的基本原则;刑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体制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的有关内容;诉讼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起诉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制度;审判制度的有关规定;解放区新司法原则的确立。

考核要求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领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基本内容及历史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识记:“三三制”原则

2.领会: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所制定的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以及为保证完成基本任务而设计的各项制度。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领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与基本内容。

四、《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领会:《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基本内容。

五、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领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的基本内容。

六、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

领会: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的基本内容。

七、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1.识记:《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2.领会:《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八、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识记: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九、刑事法规

识记:制定的基本情况、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罚、主要罪名。

十、劳动法规

识记:劳动法规的基本内容。

十一、司法体制

识记:司法体制的特点。

十二、司法机关

识记:特殊司法机关。

十三、诉讼与审判制度

1.识记: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2.领会:人民调解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

十四、解放区新司法原则的确立

识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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