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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证据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学习目的与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正确把握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性质、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了解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的法定程序以及证明标准。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在法律上,证据被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就是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验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录。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予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

第五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按照一般规则应当由主张方负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负担,也称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 证据的收集、提供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查找、采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提供就是当事人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受诉法院的活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第七节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究,以鉴别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官审查与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逐项审查与判断;综合审查与判断。

第八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确实如此的确信,但形成了事实更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就应当作出认定该事实如此的判断。

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三)证明对象

(四)证明责任

(五)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六)证据保全

(七)质证

(八)认定

(九)证明标准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2.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3.举证时限的概念;4.证明对象的概念;5.推定的概念。6.证明责任的概念;7.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8.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9.质证的概念;10.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领会

1.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2.各种证据的特点;3.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与方法;4.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5.证明对象种类;6.推定的种类;7.无须证明的事实的种类;8.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9.证明责任倒置;10.质证的程序;11.审查与判断证据的标准;1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

(三)应用

提高识别、判断、运用诉讼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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