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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金融法考试大纲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信贷担保的作用、原则、性质和种类;了解各种信贷担保形式的运作方式,熟悉保证、抵押、质押方式的法律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重点掌握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最高额抵押、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信贷担保的作用。担保法律制度。担保的原则与性质。担保的形式与分类。

第二节 保证

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第三节 抵押

抵押和抵押物。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

第四节 质押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留置的概念。银行业务中的留置。定金。

考核知识点

(一)信贷担保的作用、担保的原则与性质、形式与分类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留置与定金

考核要求

(一)概述

识记:担保的概念。反担保的概念。

领会:信贷担保的作用。担保的原则。担保的性质。担保的形式与分类。

(二)保证

识记: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

领会:保证人的资格以及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共同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保证范围。债权转让对保证的影响。债务转让对保证的影响。主协议变更对保证的影响。保证期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保证人的补偿权利。

应用: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规则。

(三)抵押

识记:抵押的概念。最高额抵押。

领会:法定的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房屋与土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禁止流质条款。抵押的登记与生效。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物孳息的处理。出租物设定抵押。抵押物的转让。禁止抵押权再抵押。抵押物保值。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人清偿顺序。新增财产的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代位追偿。抵押物灭失。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定义。

(四)质押

识记: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概念

领会: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禁止流质条款。质押担保范围。质押物孳息的处理。质权人的保管责任。质物返还与质权消灭。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形式。权利质押的登记。权利质押的先期处理。权利出质后的转让。

(五)留置与定金

识记:留置的概念。定金的概念。

领会:留置担保的实现。留置权消灭。银行业务中的留置。定金合同与比例。金融业务中的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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