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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公司的清算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概念(识记)

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种类(识记)

(1)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2)非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程序终止公告法人资格。

3.清算组的组成

4.清算组的职权(领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的程序(领会)

(1)依法选人清算组成员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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