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识记)
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种类(识记)
(1)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2)非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程序终止公告法人资格。
3.清算组的组成
4.清算组的职权(领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的程序(领会)
(1)依法选人清算组成员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