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回权(领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别除权(领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销权(领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四)追回权(领会)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受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