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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专利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不视为侵权的使用 (简单应用)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权利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通过中国领水、领陆、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领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

1.专利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给与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根据后一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目的。

(三)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领会)

国家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推广的发明专利,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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