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1.反垄断法的概念(领会)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立的立法体例。
3.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领会)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二者的共同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二者的差异:反垄断法解决的是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正常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5.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与规制对象(领会)
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