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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识记)

假冒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识记)与认定(综合应用)

1.假冒混同行为——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

(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的行为。

2.虚假标示行为——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场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2)伪造产地;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1)虚假广告行为;

(2)虚假的新闻报道;

(3)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1)商业贿赂的特征: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具有违法性。

(2)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折扣:经营者在销售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其实质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

(4)佣金: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经济实用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

7.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象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具有公示性。

(3)表现形式: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有关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诋毁性对比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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