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1.实际用工之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
2.实际用工时间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实际用工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具有约束力,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劳动关系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3.实际用工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时起建立,即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