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_公共课-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公共课 >>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 仲裁时限(领会)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 先予执行(领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