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时限(领会)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 先予执行(领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交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