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官僚资本,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
(2)开始将资本主义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引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部分走上了初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1952年56%的私营工业产值来自上述形式)
(3)引导个体农民在土地改革后逐步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1952年,全国已有40%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少数农户还参加了半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