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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 2016-06-17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纲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维护宪法的权或,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基本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等,一般涉及的范围比基本法律要窄。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髙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调整范围广、数量多等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一些经济特区根据授权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仅限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批准成立的实行某些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7)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8)国际条约。此处的国际条约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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