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权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3)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执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具有单方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