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也称国家机关的监督,依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又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
工作上的监督常称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等。
(2)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前者又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又称为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实施的业务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审判机关的司法以及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狱政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本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分为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