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国防、外交等之外的行政管理权以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即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