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