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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第一章重点总结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⒈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2)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3)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

(4)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⒊法律的实施方式及监督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一般分为:

①法的执行,又叫执法;

②法的适用,又叫司法;

③法的遵守,又叫守法;

④法律实施的监督。

(2)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我国按照宪法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⒋试述依法治国(十六大相关内容),如何做到司法公正

这个论断明确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

(3)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要严格执法,并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和惩办执法犯法这种腐败现象。还要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坚强有效的法律监督系统,防止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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