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我国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国家接受外国驻华大使递交的国书,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来访。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等。
(三)国务院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以行使管理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的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每届任期5年。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的行政机关。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它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