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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点:规律和自然规律

发布时间: 2016-06-2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规律和自然规律

规律就是物质运动发展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是一种本质的联系,是指规律是一种内在的、非表面现象的联系,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规律是一种必然的联系,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规律是一种稳定的联系,它与变动不居的现象不同,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一定重复出现。

规律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客观性。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是运动着的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是不是认识、是不是承认,规律都客观存在着,并以一定的方式起作用。我国战国时代的哲学家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舜”。唯心主义者否认规律是客观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说:“人为理性的自然立法”。再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再比如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剩余价值学说。

人们不能任意地创造或消灭规律,也不能任意地改变规律。人们只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

第二,普遍性。规律的普遍性是指,规律不是只在个别的、特殊的事物和现象里起作用,而是在较大的范围和领域起作用。有的规律在某一特定范围和领域起作用。如牛顿的力学三定律反映的是在宏观低速运动领域普遍起作用的规律。有的规律在一切领域都起作用。如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是在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等所有领域都起作用的普遍规律。

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各个领域起作用的规律,是自然界中的物质运动发展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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