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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笔记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外国法制史

指定教材:由嵘、胡大展 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二版。定价:19.00元。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概述

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代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年的漫长时期。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继埃及、两河流域之后,亚洲南部的印度和西部地区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公元前11世纪左右,伴随希伯来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又出现了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其基本原则体现在(摩西十戒)之中。

在欧洲,爱琴海区域是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公元前8世纪,罗马开始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公元前6世纪进行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一般概况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这里请大家注意:在古代法典中,对忠实执行本法典的后继统治者祝福,对破坏本法典的后继统治者进行诅咒的是 楔形文字法律。)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

楔形文字法律先后为亚述、赫梯、依兰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左右,伴随波斯帝国灭亡,楔形文字法律趋于消失。

四、楔形文字法律主要特征:

1、 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序言、法典文本和结语。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有序言和法典文本。

2、 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

3、 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传世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一、 法典制定的原因

1、 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2、 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 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第三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下列几点:

1、 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 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3、 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法典不仅表现了古巴比伦社会里奴隶主与奴隶根本对立的关系,而且也反充分自由民内部的公开不平等。法典将自由民跟奴隶相对立,又把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范围很广:从王室那里分得田产、房屋的“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里都”和“巴依鲁”以及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

4、 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法典把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列为可以进行买卖的对象。借贷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财产租赁契约对象更为广泛,从房屋、土地、园田一直到车辆、船只、牛、驴等。租赁土地大部分是短期的,租期为1年,田园期限可延长至5年。

5、 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婆罗门教法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表现形式,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国王敕令是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所颁布的有关敕令。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2、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3、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种姓一词是印度樊语瓦尔那的汉译。欧洲人称卡斯特,意为“色”、“种”、“质”等,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注意: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汇编是摩奴法典,关于摩奴法典的法典书籍,大林手头已经有了,但还没打字,接下来会陆续推出世界古代法学汉译名著。敬请大家关注。)

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颁布,而是由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里请大家注意一下,大林手头已经有摩奴法典的全文,全文好厚啊,怕怕,真不知得打字到几时啊,不过以后会在我们的中国律法在线―http://www.lawred.com贴出来的,呵呵,希望大家留意噢。呵呵。了解一些世界著名法典对大家写论文之类的非常有帮助噢!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乏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第二节 雅典“宪法”

一、 雅典“宪法”及其确认的民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通过“宪法”实行的一些改革就是一个重要标志。

这次改革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注意:古希腊城邦殖民地建设法制制度的方式是采用“母邦”法律)

在雅典,之所以能够通过一系列的民主制“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绝非偶然,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归纳起来有:

1、 雅典是个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部门相对落后

2、 由于工商业在全部经济中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

3、 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之所以强有力,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

4、 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人

二、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其民主性特点有:

1、 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2、 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3、 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比较重要的措施有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 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2、 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停工放弃生产,每隔十天左右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

3、 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

4、 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称得上是民主制政体的主要标志,但是不能不注意到,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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