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19世纪以前,政治学与法学是合为一体的。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强制。最严厉的惩罚就是逐出氏族组织。
二、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 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
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到成文法这样一个变化过程。成文法律的发展,又可分作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为主两个阶段。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地条文化。
四、 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两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和公有制。
2.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3. 形成方式不同。
4. 两者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5.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属地和属人。
6. 两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律外,还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利益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本质的其它方面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是特殊的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区别: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2、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4、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三、 法律的社会职能
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不对立。
法律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的专政的工具。
第三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 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三、 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是一致的。区别是:
1、 存在的时间不同。
2、 调整的范围不同。
3、 实施的方法不同。
4、 表现形式不同。
5、 法律体系的一元化和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章 剥削阶级的法律
第一节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奴隶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奴隶制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和中国的“作禹刑”、“夏刑三千”、“汤刑”、“周礼”。
二、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第二节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封建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封建制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公元前445年,李悝《法经》,从秦开始的“律”。《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撒利克法典》、《诺曼底习惯法》、《秦简》、《加罗林法典》、《古兰经》。
二、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封建邦国间的条约和宗教信条是成文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节 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资产阶级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二、 本质及特点
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继承现成的旧国家和法律;但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和特点是,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社会秩序,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特点和优越性:(两个相统一)
1、 具有鲜明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相统一的特点。
2、 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自觉守法相统一的特点。
二、 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先锋队与全体人民、党与国家(党政)的关系。
1、 党和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A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B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务的案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两者的区别
1) 体现的意志不同;
2) 提出和制定主体不同;
3) 党的政策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 适用范围不一样;
5) 党的政策广泛些,不必都制定成法律。
三、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而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 社会主义法律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 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 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四、 对外方面的作用
五、 正确估量法律的作用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1、 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的活动之一;
2、 要遵照一定和程序;
3、 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本质上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 原则 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三、 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方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
2) 国务院;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最高人民法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宪法要2/3以上多数通过;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 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二、 种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 法律渊源 是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我国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非规范性文件指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件有效而不包含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划的文件。如判决书、结婚证等。我国的法律湫源主要有两大类:宪法和法律;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
四、 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 法律汇编 技术性工作,不是立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 法律编纂 是立法活动,实际上是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件代替以前的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念 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律体系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包括国际法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几个原则: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2、 时间效力
3、 对人的效力 不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而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的法律对我国的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效力。
三、 法律的解释
四、 法律的遵守
五、 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构成要件:
1、 违法的客体 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要和客观要件相区分。
2、 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时间、空间等
3、 违法的主体
4、 违法的主观要件 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为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对象或标的)和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 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证)。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包含两个方面:国体(内容)和政体(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