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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章 同步训练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国有独资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独资企业 D 无限公司「」

2 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下列何者是错误的

A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B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C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D 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3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司的法律特征

A 独立性 B 组织性

C 合法性 D 营利性「」

4 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是

A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B 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5 以下对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B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组织法的双重性质

C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

D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质「」

6 以下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国有独资企业 B 个人独资企业

C 个人合伙 D 集团企业「」

7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该公司的资产达到了150 万元,问:该公司现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以为限承担责任。

A 其注册资本50万元

B 现有资产150 万元

C 现有资产150 万元扣去注册资本50万元后的100 万元

D 股东个人全部资产「」

8 住所地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乙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4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乙公司发生了纠纷,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乙公司的授权,所以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和其分公司连带承担「」

9 甲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A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将其董事会的一部分办公地点移至B 区,后该公司又在杭州设立一分公司,并将其董事会的另一部分移至杭州,2003年9 月,因其在苏州的一个合资项目,该甲公司董事会的一小部分办公地点又移至苏州,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欠债不还,欲起诉,应诉至

A 上海市A 区法院 B 上海市B 区法院

C 杭州市法院 D 苏州市法院「」

10 张某欲以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成立后,张某仍享有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B 公司成立后,张某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公司转让房屋需经张某同意

C 公司成立后,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

D 公司成立后,房屋由公司和张某共同所有「」

11 上海市五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的管理适用

A 《公司法》

B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C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D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从实质意义上讲,下列属于公司法范畴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 下列哪些是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A 人员 B 机关

C 章程 D 技术

E 资本「」

3 下列哪些描述是错误的

A 我国公司法分为11章,共230 条

B 我国公司法生效时间为1993年12月29日

C 实质意义上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D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我国的基本法「」

4 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种类有

A 有限责任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 控股公司 D 实业公司

E 集团企业「」

5 以下关于分公司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B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但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C 为了经营的需要,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D 分公司也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决策、管理机构

E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三、简答题

1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精髓?

2 如何理解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

3 我国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

4 简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四、论述题

1 试论述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

2 试论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

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并以专利折价80万元;②并规定,如公司解散,三人于清算前各自取回出资额;③公司投入150万元与他人共建一个超市;④股东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公司被诉时,责任由相关股东承担,不得牵连其他股东。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工商局提出章程中存在的问题,后经纠正予以登记注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在天津设立一分公司,由丁承包经营。总公司与丁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公司由丁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以分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但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分公司负债累累,无力清偿债务,丁提出辞职,不知去向,债权人找到总公司要求还债,总公司认为:丁是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债务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应以分公司资产承担,总公司不负责任。

问题:(1 )甲、乙、丙三人起草的章程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 )总公司是否应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2 「解析」参见教材第一章第六节。D 选项中的前半句是正确的,我国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规定,但这并不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答案」D.

3 「解析」公司的法律特征为:合法性、营利性和独立性。

「答案」B.

4 「解析」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分为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答案」C.

5 「解析」参见本章考点精析第一节之二。

「答案」A.

6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个人独资公司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企业也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案」A.

7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的资本状态,不能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财产状况。

「答案」B.

8 「解析」《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答案」C.

9 「解析」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但有时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可以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故本案中,依被告住所地的原则,原告因诉至上海市A 区法院,也即公司登记地法院。

「答案」A.

10 「解析」股东出资之后,仅因其出资享有股(东)权,而出资的所有权有公司享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

「答案」C.

11 「解析」《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题中所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属于《公司法》的管辖范围。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 「解析」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除《公司法》外,还包括:①与《公司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②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③有关于调整特种公司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④其他相关法中关于公司的法律规定(如证券法、公司兼并法、反垄断法中有关公司的内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E,因D 中的破产法是与公司法相关的独立的法律,只有其中与公司有关的规定才构成实质意义上公司法的范畴。

「答案」ABCE.

2 「解析」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

「答案」BCE.

3 「解析」我国公司法生效时间为1994年7 月1 日,1993年12月29日为其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日期。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单行法而非基本法。

「答案」BDE.

4 「解析」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只有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

5 「解析」分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六点: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答案」ABE.

三、简答题

1 答:公司法的精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公司法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享有股权,而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2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3 )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意味着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具体的直接的资产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

2 答:对于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的提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

(2 )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相联系的。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任意设立,又任意解散,任意发行股票债券,任意从事经营,就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3 )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公司负有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

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将会逐渐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

3 答:我国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此的限制为:①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②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发行债券的限制。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 )作保证人的限制。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无法预料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作保证人,除非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

4 答: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的规范形成交叉关系,表面上看来,有重复之处。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1 )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是从规范证券(客体)活动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法是从规范公司(主体)行为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两者的重心不同。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心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

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

四、论述题

1 答:有限责任原则贯穿于现行公司法律规范,构成了:

(1 )责任有限原则的概念: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或出资人仅以其持有股份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此即责任有限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人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是错误的。

(2 )责任有限原则的前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种权利相互独立,互相分离。股东负有限责任,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①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②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理论上认为,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法人的“面纱”就要被揭开,也就是说,股东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了。

(3 )责任有限原则的例外:为了防止股东逃避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利益,西方国家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都逐渐明确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大体包括: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淆不清;②股东抽回注册资本;③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超比例分取股利;④公司实际是股东的代理人;⑤股东与公司的财务未分开;⑥公司的利润通过不合法手段转移给股东;⑦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撤换董事、监事、经营人员,造成公司管理混乱;⑧股东不适当地干预公司的正常活动等。

遇上述情况之一,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资不抵债,股东就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例外,实际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要求股东例外地承担无限责任,对于约束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但对例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对公司、对股东行为的要求来看,如果不能满足负有限责任的条件,法人的“面纱”是不能不揭开的。

2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

(1 )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人根据合意在合同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伙合同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法律对此干预的较少。

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尽管也表现了股东的意愿,符合契约行为的行为特点并具有契约的约束力,但它与契约不同,公司章程体现的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不是每一个股东的所有意愿;在法律效力上,公司章程不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还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起着公示和准据的作用。另外,与合伙不同,公司被视为是制定法的产物,因此,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多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法定必备事项,其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2 )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3 )法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而公司则不同,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合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另,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也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则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合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区别。

(4 )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而且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的债务。但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与合伙人的责任类似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答:(1 )甲、乙、丙三人起草的章程存在下列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①丙以专利折价80万出资不符公司法。依我国《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丙以专利折价80万显然已经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的20%。

②规定公司清算前股东先将出资额取回不符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所以,在公司清算终了前,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③《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故,该章程规定的公司投入120 万元与他人共建一个超市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因120 万元超过了该公司得净资产额。

④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规定公司的责任由股东承担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 )总公司应该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不具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总公司应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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