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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法制史”讲座第五讲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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