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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大参考资料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简答论述

1.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实质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5.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国环境法发展有什么特点的特点?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和历史必然性

7.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五个层次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9.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1.如何理解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13.排污收费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1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15.自然资源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原因

16.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级分类17.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是什么18.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19.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的体现20.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21.环境犯罪的各种形态(主要有两种)

22.我国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23.清洁生产的概念内涵24.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25.关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源的规定包含那几方面?

26.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制度有哪些?

27.什么是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28.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29.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包括哪几类?具体内容有哪些30.固体废物转移的东芝主亚有那些规定31.简述吴国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32.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3.森林资源保护主要有那些措施34.我国资源保护的措施35.野生动物有那几方面的保护措施36.我国保护草原的法律措施有哪些37.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是什么38.尽年来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是什么

案例

案例一: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案例二:

1998年10月,杜某伙同他人窜入青海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5只。后经人介绍,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某境外商人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是从杜某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猎捕雪豹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与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案例三: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II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时候正确?为什么?

3.如果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案例四: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有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造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责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是由?

案例五:

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pH值增高。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的四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位于A县的两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也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也不应当让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两被告负连带责任。

问:1.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正确?其根据是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案例六:

2000年10约7日傍晚,某电化厂的工人违章操作,致使氯气吸收工段的设备发生故障,突然发生了氯气外溢,造成相邻的某物资储运公司77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氯气毒害,其中32名中毒较严重的职工被送往医院治疗,25名职工住院抢救。储运公司也因此一度停产,造成经济损失。市环境保护局依《大气如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对电化厂罚款15万元,并责令电化厂赔偿储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565元。电化厂不服,以环境保护局缺乏实际监测数据河罚款额过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储运公司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要求参加诉讼,要求电化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市法院受理此案,并同意储运公司作为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的罚款决定,并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改判原告电化厂赔偿第三人储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4096.10元,包括职工误工工资4397.44元,医疗费3381.66元,机车作业损失费2331元,联合体火车车厢积压损失费33959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清洁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1.市环保局对该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2.储运公司能否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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