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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九章 职官法律制度

一、主要机构:

秦朝

中央机构:三公九卿为中央行政机关。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丞相为最高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物。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负责百官奏章和传达皇帝诏令,并有监察文武官员的职责,地位相当于副丞相。太尉是由战国时的国尉一职发展而来的,是全国最高军事行政长官。九卿是在三公之下负责具体事物的机构。包括奉常(主管祭祀宗庙等活动)、郎中令(统领皇帝身边的士兵和皇帝的安全警卫)、卫尉(统领卫队,掌管皇城保卫)、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和国家马政)、廷尉(协助皇帝负责国家的司法事务)、典客(负责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宗正(负责皇族宗室事务)、治栗内吏(负责全国租税和财政事务)、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地方机构: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36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等官吏。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由中央政府任命。下设县丞、县尉、县司空、县司马等属官。道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一级地方机构。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汉朝:

中央机构:仍为三公九卿,但丞相为中央行政机关首长。设内朝官和外朝官,三公九卿为外朝官。出现“尚书台”组织,作为内朝官的一个重要机构,是事实上的决策机构。

地方机构:西汉中期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演变成州、郡、县三级机构。

唐朝

中央机构:在汉朝尚书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三省六部”的机构体系。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以尚书为长官,以侍郎为副,每部下设四司,各司以郎中为长官,员外郎为副。九寺五监是六部以外的具体事务机构。九寺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

地方机构:隋朝统一全国后,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二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三年一任,由朝廷任命。有些地区还设“道”,以节度使、观察使为长官。

宋朝

中央机构:北宋初年在中央机构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真正行使决策机构的是“中书门下”另设“参知政事”为宰相之副。宋朝以枢密院为皇帝之下主管军政事务的机关。枢密使为长官,枢密副使为副,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北宋还设立“三司”作为国家财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税、钱粮出纳和全国户口。以三司使为长,三司副使为副。称为:计相。南宋通常以平章事(宰相)兼任枢密使。

地方机构:北宋初期地方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就是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对地方的控制,着力使地方机构职权分散。具体措施包括:取消节度使统辖数州的体制、以府、州、郡、监作为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其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文官担任。并冠以“权知”字样。在知州、知府下设通判(有监州之称)。州府下设县,县长官称知县,由朝廷任命,另设县尉辅佐治安。北宋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在“州”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长官。路分设四个机关:以经安抚使(掌民兵之事、军政事务)、以转运使(负责财赋漕运)、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事务)、以提举常平司(负责赈灾盐铁专卖)四机关互不管辖,有互相监督,为皇帝负责。

元朝

中央机构:以一省制取代三省制,以中书省作为皇帝之下负责行政事务最高机关。以中书令为长官,一般由皇太子兼领。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负责实际政务,统称宰相。中书下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政务。

地方机构: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机构。

明朝:

中央机构:明朝中央机构设置最显著变化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治,废除了丞相制度。提升六部地位,使六部成为君主直接控制的最高国家机关。以尚书为长官,互不辖统,分别对皇帝负责。后又有“内阁”,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

地方机构:沿袭元朝“省”设置。三司共同作为一省长官。省下设府、县等机构。

清朝

中央机构:沿袭了明朝内阁与六部体制,另设议政王大臣会议,自中期又设立“军机处”,除六部外增设处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管理宫廷事务的内务府等机关。

地方机构: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省为地方最高级行政单位,省长官为巡抚,布政司使和按察司使作为巡抚的下属机关。管民事和司法。每两三省设总督,总揽这一地区的军政要务。道的长官为道员,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府的长官是知府。同级的直吏州、厅。府下为州县。

二、职官选任制度

秦朝:

官吏人选标准:无善:(1)忠信敬上(对皇帝尽忠)、(2)清廉毋谤(廉洁奉公)、(3)举事审当(办事认真,处事妥当)、(4)喜班善行(乐善好施)、(5)恭敬多让(为人恭敬谦让)。要求官吏明悉律令,以此区分“良吏”与“恶吏”标准。

官吏选任方式:各级长官由朝廷任命,长官下属可以自行选任,选任方式有察举、征召、任子等方式。

官吏任用程序:正式任命后才能派遣就任,未经任用擅自行使职权的依法论处,官吏一旦任命必须服从。

官吏选任的限制:不得任用“废官”,长官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手下。

汉朝:

官吏的选拔: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者入学,成绩优异可以授予官职。此外还有以下途径:

(1)察举:汉朝最主要的选官方式。由郡国定期向朝廷推荐人才。

(2)辟举:也称辟除,是郡守以上高级官员,对其主管或管辖内的人才向朝廷推荐为官。或任命为自己属吏的选官方式/

(3)征召:一是皇帝诏令各郡贤良正直的经过面试任命为官,二是皇帝下诏征聘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的人为官,聘任书称“辟书”,专人送达。

官吏的任用:回避制,制定《三互法》防止因婚姻或地域原因互相包庇,结党营私。实行官员七十致仕(退休)制度。

魏晋南北朝

实行九品官人法:在州、郡分别设大中正、小中正,以知人善任贤达人事充当,负责官吏选拔推荐。

评定标准与等第:中正对地区人才选拔标准按照“世”(簿世、即出身)、“状”(才能)、“品”(品行)。写出评状,评定的登记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评定的程序:郡评、州议、司徒审、尚书决四道程序

唐朝:

自隋唐起正式成立科举选官制度,在唐宋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成为官吏选拔的重要途径。

官吏的选拔:主要是科举。分为贡举和制举。另外还有门荫。

官吏的任用:科举合格后由吏部考试,考试内容分身、言、书、判四个方面。身要体貌丰伟、言要言辞辩正、书要楷法优美、判要文理优长。还要根据德、才、劳三方情况评定其第等。

官吏选任的限制:身份、亲属、籍贯。

宋朝

官吏的选拔:科举方面,罢诸科,独存进士。三年考一次。创立“糊名考校法”和“誊录试卷法”。由原来的诗赋取士改为重经义策论。在程序上形成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殿试分三甲,第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谴制”。官吏担任实际职务成为“差谴”,又称“职事官”通常加上“判”、“知”、“权”、“直”之类的前缀。

明清时期

官吏选任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更趋完备,具体表现在科举制度的完善和官吏任用程序的严格与规范。

明朝官吏选拔途径:进士、举贡、杂流。即“三途并用”。

明朝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科举考试程序。

明朝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地域、籍贯的回避,亲属回避,回避原则事以卑避尊,以职务低避职务高。

清朝官吏选任制度: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以钱捐官)与恩荫为入士的“异途”。

清朝官吏的任用: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三、职官管理制度:

秦汉时期

秦朝职官管理制度:运用“奖”“惩”两种手段,督促官吏行使职权。建立监察制度,对官吏不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谇(训斥)、赀(罚款)、免(免去职务)、废(撤职)等和刑事处罚。

汉朝职官管理制度:对官员考核采取上计制度,上计是根据年度赋税和财政收入以及治安状况为主要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实行赏罚。赏罚方式有升迁、增秩、赐金等,罚的手段有斥免、降谪、贬秩,严重的要下狱治罪。制订《六条》以监察地方郡县,针对地方长官及其子弟,防止贪赃枉法,鱼肉百姓。

唐宋时期:

建立了严密的职官监察体系

唐朝职官管理制度:官吏考核分为岁考和大考。岁考(岁课)每年举行,大考3-4年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官职升降及奖罚。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最”是官吏才能和政绩方面的要求。唐朝还赋予御使两项特权:一是独立奏事,对违法官员直接弹劾。二是闻风弹事。即是弹劾官员不必说出证据的来源。

宋朝职官管理制度:增设“审官院”、“考课院”两个专门的考核机关。审官院负责京朝官员考核,考课院负责州县官员考核。在考核程序上实行三级考审。知州考知县、监司考知州、两院考百官。在考核上实行“磨勘”法,通过考核决定升迁,最终确立文资3年一迁。对地方官吏考核分三等。

明清时期:

表现在考课制度的严密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权的扩张。

明朝的职官管理制度:分两种考核:考察、考满。考察又分京察和大计。京察是都察院主持对在京各官吏考察,6年一次,大计是地方官对下属的考察,3年一次。凡是任职期间“廉能著称、治行超卓”要给予嘉奖或晋升。不称职或违法失职按“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标准处罚。

清朝的职官管理制度:四格(守、政、才、年)八法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个等级。奖励方式有:引见、晋级、加俸。处分方式有:罚俸、降级留任、革职等。除定期考课外,平时对官员的功过进行一定的奖惩,奖:加级、记录。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第十章 经济法律制度:

一、赋税制度:

秦朝的赋税制度:口税(人头税)、户税(按户征税)、田赋(土地税)。

汉朝的赋税制度:口赋与算赋(口赋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税,算赋为成年税,120钱/年称为一算)、田税(土地税)、工商税(分手工业税、商业税、关税)。

唐朝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法(建立在均田制基础商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分户税与地税)。

宋朝的赋税制度:田税、商税。

明朝的赋税制度:一条鞭法(1、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为一条,统一征收。2、田赋征收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一律征收折色银。3、各项差役、杂税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土地和人丁多少征收。4、赋税征收一律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清朝的赋税制度:继承了“一条鞭法”,同时还有“地丁合一(丁银征收与田赋征收合一)”。

二、工商业调整法律制度:

秦朝

工商业制度:重本(农)抑末(商)政策。

手工业管理:九卿之一少府管理,制定《工律》、《均工律》、《工人律》。

市场管理:商品价格《金布律》。防止欺诈《关市律》。度量衡器《工律》。处罚《效律》。

汉朝

专卖制度:盐铁专卖、酒类专卖。

市场管理:对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依法纳税,大的商品交易公证、对市场贸易活动监督,检查。

手工业管理:分官营和私营。官营(日用手工业制造、军用物品制造、土木工程制造)。工程必须申报、禁止非法兴造、工程及产品符合规范。

唐朝

市场管理:衡器必须由官府定期效验,禁止使用私自制作和未经效验的度量衡器。

商品质量:《唐律》严厉禁止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疏议》也有规定。

商品价格:《唐律·杂律》《疏议》都有规定保证价格的公平。

交易行为:《唐律》规定严禁欺行霸市,垄断价格,《杂律》、《疏议》都有规定。

宋朝

工商业调整:1、市场法、禁榷法(盐法、茶法、酒法)。

明朝

工商业调整:“把持行市”罪名。

清朝

工商业调整:推行“恤商”政策。“关税条律”废除各种苛捐杂税,《各省税课则例》。

三、对外贸易

汉朝:“丝绸之路”

唐朝:互市、市舶制度(海上互市船舶)。

宋朝:榷场贸易(在北部、西北沿边设置官办贸易场所负责与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贸易)、市舶制度(1、舶货的收购、2、颁发公凭)

明朝

对外贸易:曾实行“片帆不许下海”,私人从事外贸严厉惩处。社“市舶提举司”

清朝

对外贸易:颁布禁海令、“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防夷事”《民夷交易章程》控制外商与国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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