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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6)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

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

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一切的租赁合同,见第229条。

5)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

①《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提前三个月,《合同法》实际改变了这个规定。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家人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见第234条。

例:一家五口人,甲、乙、丙、丁、戊,甲作为一家之长出面以自己的名义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甲死去,甲的家人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重点:任意解除权:

(一)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的解除权。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1.

1)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

1)第215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六个月后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232条:明确没有订立期限的。

3)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凭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种融资租赁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已考过两次。

(一)性质

多务、有偿、要式、诺成。

(二)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中,承租人是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特殊权利

1.承租人有直接受领的权利。

见第239条。

2.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有索赔的权利。

例如:出卖方,德国厂家或销售商,把机器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发现机器有毛病或缺少零件或是一个淘汰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现质量不合格,谁来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见第240条,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也可以主张。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适租义务;

有例外,当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做出时,出租人承担适租义务。

(二)承租人的维修义务;

(三)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凭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见第250条,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

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均归承租人;如果未约定归承租人则原则上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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