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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4)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章-第十章 依法治国总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66.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三个主要分歧:

⑴ 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

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刑法)来治理。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观点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力主“贤人政治”,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西方历史上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⑵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

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⑶ 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

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67.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与人治有三次重大争论:

⑴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⑶ 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制的观点。

68.党的十五大报告之前“法制”一词的含义:

⑴ 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⑵ 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⑶ 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11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究(保障)。

69.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是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二是形式(程序)基本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70.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⑴ 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的定义是很鲜明的:指的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

⑵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包括10项价值: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发展。

71.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首先是法治优于人治。但法制的优越性不仅指与人治相比,法制还具有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⑴ 法制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着高效率。法制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制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有极大的权威性。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制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

⑵ 健全的法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⑶ 民主是现代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是法制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现代国家的法制也总是与社会秩序不可分的,是与专制、独裁和无政府主义对立的。

72.法治的局限性:

⑴ 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⑵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73.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表现:

⑴ 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着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⑵ 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巩固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⑶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和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还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产生,并可以致力于消灭旧经济基础的代表者。

74.经济体制改革对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⑴ 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⑵ 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

⑶ 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⑷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一是促使司法队伍扩大,二是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⑸ 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75.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⑴ 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也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

⑵ 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⑶ 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对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76.为什么说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⑴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由改革的方式决定的。

⑵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⑶ 改革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着,改革一般都是在法的指引下进行。

77.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

⑴ 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来规范。

⑵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的约束力,也需要法来确认和保障。

⑶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而竞争所必需的规则和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法。

⑷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要使市场经济成为有序经济,就离不开法制、法治的作用。

⑸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使各国的经济联系趋于密切。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78.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促进、保证和制约等作用。

79.法在市场经济微观搞活方面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80.[政治]: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最主要的政治。

81.法与政治的关系:

⑴ 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发展。

⑵ 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来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着政治目的和要求时,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措施。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82.法与政治的区别:

⑴ 政治的内容比法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政治的外延大于法。

⑵ 法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的内容或要求。法还有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

⑶ 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83.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

84.简述政治体制改革与建设法制国家紧密伴随的内容和要求:

⑴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健全民主制度。

⑵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

⑶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推进机构改革。

⑷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85.如何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

⑴ 健全立法体制;

⑵ 健全执法、司法体制;

⑶ 实行法制观念、理论的改革和法制文化的建设;

⑷ 在法制建设方面作技术改革或运作方式、运作模式的改革。

86.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⑴ 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由这个基础决定并为这个基础服务,对这个基础发挥积极的反作用。

⑵ 两者体现的意志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

⑶ 两者的根本任务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而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

⑷ 两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87.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⑴ 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党领导国家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我国宪法对这一原则作了确认。

⑵ 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促进了党的政策的实现。

88.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⑴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⑵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国家机构和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

89.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⑴ 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

⑵ 它确立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权限及相互关系。

⑶ 它确认和保障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

90.[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即实行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91.[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92.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

9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结合。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权与法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发展人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⑴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⑵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⑶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⑷ 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94.[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95.为什么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⑴ 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⑵ 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⑶ 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⑷ 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

96.我国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关于法律的实施应做好哪些工作?

⑴ 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施行。

⑵ 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⑶ 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逐渐掌握专门的科技知识和科技法知识。现阶段应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咨询制度。要建立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保密制度。

⑷ 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渊源与分类,法律体系

97.[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98.[立法]: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通常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99.立法活动的特征:

⑴ 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即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

⑵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即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立法,不能认为有权立法就意味着可以制定任何法。)

⑶ 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⑷ 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⑸ 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即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100.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㈠ 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

⑴ 政体不同:君主立法(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民主立法)。

⑵ 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实行议会立法的国家)

⑶ 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具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立法,如议会立法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⑷ 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联邦制国家中央立法是指联邦议会的立法,地方立法是指作为联邦成员的立法。

㈡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

㈢ 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立宪活动。

㈣ 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

㈤ 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101.立法的意义:

⑴ 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⑵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⑶ 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⑷ 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⑸ 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102.立法的历史发展:

⑴ 正式意义上的立法是伴随着 成文法 形成的过程而出现的。

⑵ 奴隶制国家一般实行君主制度,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立法的主要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欧洲封建社会,习惯法为法的主要形式;19世纪初,以法国拿破仑主持编撰法典为标志,资产阶级开始了广泛的立法活动。

⑶ 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⑷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从前400年《十二铜表法》开始制定,特别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代表了当时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⑸ 中国在前400年战国就产生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651年的唐律《永徽律》及其《律疏》,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世界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⑹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贯彻分权制衡理论和自由放任政策,通过作为资产阶级专门立法机构的议会,确认了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改自由放任为国家干预,提倡“法律社会化”精神。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典是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⑺ 社会主义的立法不同于以往剥削制度的立法,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占人口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和为了他们的利益的立法。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权利的宪法。

10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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