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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8)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9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19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6.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⑵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⑶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⑷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⑸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97.法律解释的分类: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⑶ 字面解释;

⑷ 限制解释;

⑸ 扩充解释。

198.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199.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赫克

200.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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