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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年4月“刑事诉讼法”串讲(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诉讼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两大类,本章讲述的是前一类主体。

一、人民法院

性质与职能:

(1)狭义的司法机关

(2)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

我国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涉及刑事诉讼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出多项选择题)

权利: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案件补充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审理和裁判自诉和公诉案件;组织和主持庭审活动的权利;进行二审和再审的权利,等。

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职能:

(1)司法机关(注意我国属于双司法机关的国家)

(2)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与法院系统相对应)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见检察院立案的自侦案件范围);审查批捕权;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抗诉权,等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

三、公安机关

性质与职能:

(1)行政机关

(2)侦查机关

组织系统: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执行逮捕权;对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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