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诉讼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两大类,本章讲述的是前一类主体。
一、人民法院
性质与职能:
(1)狭义的司法机关
(2)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
我国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涉及刑事诉讼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出多项选择题)
权利: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案件补充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审理和裁判自诉和公诉案件;组织和主持庭审活动的权利;进行二审和再审的权利,等。
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职能:
(1)司法机关(注意我国属于双司法机关的国家)
(2)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与法院系统相对应)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见检察院立案的自侦案件范围);审查批捕权;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抗诉权,等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
三、公安机关
性质与职能:
(1)行政机关
(2)侦查机关
组织系统: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执行逮捕权;对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