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职务:
1、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
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
5、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书。
6、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
7、其他职务
领事馆的职员: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委派领事的机关及手续,依派遣国国内法规定。我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而我国总领事则国务院任命,其他等级领事由外交部任命。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职务业已终了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谓接受国不复承认该员为领馆馆长。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自由
4、通讯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国徽
领事馆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凭证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人权: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法国宪法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和人权的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才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的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的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1966年缔结的1976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
生存权:(首要位置)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平等权:是指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1、法律上的平等
2、民族、种族平等、
3、男女平等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生存权
2、平等权
3、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与自由
集体人权:自决权和发展权
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置
1、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人权委员会
2、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设立的各种人权机构
3、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或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报告及审查制度:元宝各缔约国将其履行条约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义务,有关机构有权对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2、处理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1、我国宪章保障全体中国公民和整个国家的利益
2、我国在国际上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活动
3、同第三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维护和实施各项人权公约,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侵略和侵犯别国人民权利和自由而斗争
一、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政策
二、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三、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