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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7)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七、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依其性质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协议。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补偿合同,保险人只负金钱补偿的责任,而不承担将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在海上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时候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不能再投保了。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装运之前或装运之日,买方或卖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FOB条件下由买方办理,CIF条件下则由卖方负责投保。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精神,要求在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所提供的保险单,其所载的签发日期必须在提单上所载的装船日期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必须在装船前或装船时即订立了。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手续一般为: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在保险公司的经纪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填明保险标的物、投保的险别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填好后交给经纪人,由经纪人将投保内容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如保险人愿意承保,即在承保条上写上其所愿意承保的金额,并加上签名,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目的是为了赔偿损失。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某种合法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将会因为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为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而获得原应享有的权利。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有这种保险利益,才能要求保险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在这种保险利益受到损害时给予被保险人以一定的补偿。否则,这种保险合同只能是一种赌博,而赌博合同根据各国法律一般均认为是无效的。

(二)保险单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也是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保险单一般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1)被保险人的名称;

(2)保险的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

(3)保险的航次或期间;

(4)保险金额;

(5)保险人的名称等。

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定值报单与不定值报单

定值报单(Valued Policy)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约定价值的保险单。不定值报单(Unvalued Policy)则仅载明保险金额的限额,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需要以后另行确定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的保险单。

定值报单与不定值报单的主要区别在于:定值报单在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时,即可根据保险单上记载的标的物价值进行赔偿,而不定值报单在发生货物损失时需要依据发票、付款单、估价单或其他材料来证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定值报单中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发票货价、运杂费和保险费,再加上10-15%的利润,而不定值报单中的保险价值不包括买方的预期利润。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大量采用的是定值报单。

(2)航程报单和定期报单。

航程报单是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定期报单则是标的物在一定时间内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约定的时间为限。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大量采用的是航程报单,定期报单一般很少采用,主要用于船舶和运费的保险。

此外还可以分为流动报单和预约报单等。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是表示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

保险凭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的名称、保险货物的名称、货运工具的名称和种类、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但不包括保险单中记载的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条款。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是否允许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来履行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单义务是有争议的,特别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在履行其向买方交单义务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法律不允许,而美国则在其统一商法典(UCC)中确认卖方既可以用提供保险单的方式,也可以用提供保险凭证的方式来完成其对买方的交单义务。

(三)保险单的转让

对于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是可以通过对保险单的背书转让方式转让给合法受让人的。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后,交单时可以用背书方式转让给买方。

海上保险单的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的受让人取得保险单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保险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保险人赔偿,即使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后,保险单仍可以有效转让。

保险单的背书转让与已保险的该项货物的转让是不同的。卖方在转让已保险的货物时,并不能实现该项货物的保险的自动转让,因为保险合同并不是该货物的附属物,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背书的方式表示其转让的意思时才能导致保险单的转让。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单的转让仍有其重大的实际意义。例如在CIF条件下,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卖方仍可以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并有权要求买方付清货款。买方付清货款后取得卖方提供的单据,这时,只要货物的损失属于承保的范围之内,买方就有权凭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单的转让发生在货物灭失之后为理由,而拒绝赔偿。

八、保险险别与保险费

(一)保险险别

在海上保险单上都有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主要是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有关事项。其中有一个条款是专门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险别是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不同。

按照国际上通常做法,海上保险险别主要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大类,此外还有保险附加险和附加险。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基本险别如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另行加保。

1.平安险(Free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我国保险业习惯上将其译为平安险。在投保平安险的条件下,保险人一般只对保险标的物的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承担赔偿责任,单独海损一般不列入承保范围,但也有一些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对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保险人仍需负责赔偿:

(1)该种损失是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的情况引起的;

(2)被保险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装时所遭到的一件或数件的全部灭失;

(3)该种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或船舶与除水以外的其他外来物体(包括冰)发生碰撞,或在避难港卸货的原因;

(4)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因起岸存仓、转运等发生的特别费用。

2.水渍险(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

水渍险这一词也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译法,其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水渍险所包括的范围是在平安险的范围的基础上加上单独海损。

水渍险承保的范围比平安险的范围广泛,但其保险费也相应地比平安险高。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又称综合险,其承保范围是三种主要险别中最广泛的,但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导致的损失均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这里的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这里的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包括11个方面,这11个方面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也属于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玷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or H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 &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以上11种风险,可同时在一切险中加保,作为一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可以在投保了基本险别之后,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另行加保。

在投保一切险的条件下,除了对战争险等特别附加险与海上保险的除外风险不予以承保外,其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可要求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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