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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1)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六节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1)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应当按其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应当按其教唆的犯罪确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2、预防犯罪的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指难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管制: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2)期限不同。

3)执行场所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4)无期徒刑:

5)死刑:

对死刑的适用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 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了“死缓”制度。

2、附加刑的概念: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

2)采取刑事教育措施。

3)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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